員工集體仲裁,被列為被執行人,馬蜂窩到底是怎麼了?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3月16日,馬蜂窩的運營主體北京螞蜂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90179元。

員工集體仲裁,被列為被執行人,馬蜂窩到底是怎麼了?

一家國內一二線的企業,9萬都要被執行?看來馬蜂窩真的是禍不單行啊。

筆者先給大家盤點一下:

2019年4月,馬蜂窩某在職員工對媒體爆料稱,馬蜂窩目前正在進行裁員,裁員人數佔整體員工數10%,遊記部門和攻略部門是裁員重點。

同年12月,馬蜂窩再次被網友爆料稱大比例裁員。裁員從12月12日開始,比例為40%。

員工集體仲裁,被列為被執行人,馬蜂窩到底是怎麼了?


3月16日,筆者接到網友爆料,一大波馬蜂窩員工在朝陽區申請集體仲裁。

3月17日,馬蜂窩成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90179元。

一年多次“被曝裁員”,馬蜂窩相關負責人回應稱,是基於“正常業務架構調整”的“人才引進計劃”,“今年以來,提高人效、增強戰力是組織升級的核心目標,內容增長及收入增長符合預期”,因此帶來了“一些老同事離開”。好的,筆者姑且信了。既然不差錢,為什麼要大規模裁員?裁員比例之高堪稱“大清洗”。為什麼還會出現90179元的被執行的笑話?

官方有官方的說法,坊間也有坊間的看法,老規矩,我們看看網友是怎麼說的。

權限回收,薪資換期權,馬蜂窩真是騷操作,待崗的各位不能慣著它們,不要期權,要薪資,要正常裁員補償!前一陣子剛冒出微盟員工刪庫跑路的事情,現在公司也很緊張,擔心萬一有想不開的同事做出極端事情,只能關閉權限了。


馬蜂窩讓員工待崗,實際上就是裁員,不給n+1賠償。被離職員工的慘不慘?復工的更慘…不光要幹自己的活,還得承擔其他待崗人員的工作,好事一點沒多+幹活一點沒少。互聯網其他找工作的慘不慘?600個待崗人員開始求職…看看信用卡數字,又想找吃蝙蝠的單挑。


能復工的也都是關係戶,但復工也沒什麼好的,待遇沒漲,活兒還多了一倍。公司裡靠關係混的能力都不咋地,等疫情過去,旅遊業恢復,有能力的基本上都走了,公司肯定跟不上業務發展,最後只能呵呵了。看不懂這波操作,太傷人心了。攜程和同程工資減半,工時減半,最起碼公平公正,一視同仁,沒那麼讓人心寒,畢竟整個行業都這樣了,傾巢之下豈有完卵,只能自求多福了。


馬蜂窩早就不行了,疫情加速了它的死亡而已。待崗的權限都被回收了,當然是不用也不能幹活了,2月份工資減半,三月份正常,四月份開始每個月按最低標準1540發。

從網友的回覆中,我們獲得的信息還是比較全面的。疫情加速了企業的困難,疫情下活下去,看來如今真的已經成了馬蜂窩唯一的目標,也是最關鍵,最需要做的事情。好了,八卦完了。最後,筆者還是要給職場人普普法了。


筆者之前有提到,19年就已經是行業洗牌期了,2020對於企業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活著。當然,這場疫情加速了企業的優勝劣汰。在這種環境下,沒有誰是優勝者,我們職場人難,企業也很艱難,每行每業。在這種背景下"每個行業都很難,以退為進斷臂求生,2020年能活下來就可以了"。商人永遠都是唯利是圖,他的公司也好,工廠也罷都不是慈善機構,即使是慈善機構,他也有運營成本,所以,成本是他必須考慮的因素。

員工集體仲裁,被列為被執行人,馬蜂窩到底是怎麼了?

在這樣的背景下,2月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2020)8號文,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

這份意見使當下風向標發生了變化,國家定了一個原則:在防控到位的情況下,全力支持復工復產,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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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人社部辦公廳1月24日下發《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從該通知中,我們可以得知。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只需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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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生活費標準我們再拿北京市作為例子來說。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7條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若企業停工或倒閉,勞動者必然會面臨待崗、失業、收入減少等風險,導致社會關係不穩定,矛盾激化。在(2020)8號文的背景下,企業不管是停工、復工還是半復工,可能都會面臨著減薪與減員。這對於企業而言,雖然很敏感,卻是個現實且不得不面對的話題。

以上法律條款如果要施行,但有一個重要前提,那就是雙方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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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非常時期,很多企業向員工提出過渡期的薪資調整“建議”,不過這是雙方協商的事,如果某一方“強迫”,那就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去申訴,要求企業按勞動合同履行義務。不過這樣做的前提就是不接受企業的調整“建議”,不願意與企業“同患難”;所以,勞動仲裁後的結果可能是拿到勞動合同的工資,但必須要離開企業,是走是留,這個要提前做好思想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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