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自媒體惡意評價醫院,被法院判定名譽侵權成立


【本期主題】

醫療糾紛越來越頻繁發生,特別是在醫療美容、口腔、婦科等領域。一些顧客以媒體曝光作為威脅醫療機構的籌碼,有些醫療機構為了營業,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反而助長了患者(顧客)在媒體單方面發表片面言論的可能,特別是在微信、微博、小紅書、大眾點評網等自媒體或者第三方消費平臺之下的不當評論。

作為醫療行業的知名律師,盈科合夥人孫書保代理醫療機構勇敢訴訟維權,杭州互聯網法院裁定顧客侵害企業名譽權成立,有效制止了惡意評價醫療機構的行為。本判決雙方均未上訴,已經生效。為包括醫療行業的經營者,提供一些參考和啟迪。

【當事人】 原告:杭州G醫療美容醫院

委託訴訟代理人:孫書保,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邵某某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律師、董律師,浙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 (2019)浙0192民初4042號

杭州G醫院訴邵某某、新浪微博、小紅書

名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G醫院是一家醫療美容機構,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告在原告處接受醫療美容服務,產生醫療糾紛,在北京微夢科創有限公司經營的新浪微博和行吟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小紅書”上發佈虛假信息,侵害原告名譽權。

原告對涉案證據進行了公證保全,取得了《公證書》,在新浪微博發佈的涉案言論17條,在“小紅書”上發佈的涉案言論6條。新浪微博和“小紅書”網絡平臺在收到原告委託律師發送的《律師函》後刪除了涉案網頁或者斷開了鏈接,但是沒有提供註冊用戶信息。

原告將邵某某、新浪微博、小紅書經營者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在庭審中新浪微博、小紅書經營主體提供了用戶信息,且邵某某自認了用戶為其本人。原告撤回了對新浪微博、小紅書經營主體作為共同被告。

被告邵某某答辯稱:

1、沒有實施侵犯原告名譽權行為,原告無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第一, 在網絡自媒體上發表言論屬於刑事消費者批評、監督權的合法行為。

第二, 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故意,其目的是表達自己對實施醫療美容行位的主觀看法,對原告提供的服務進行批評,本身沒有貶損原告人格和降低社會評價。

第三, 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言論來源於新聞採訪、他人描述或自己切身經歷,內容真實也為過分過大。

第四, 雙方存在醫療糾紛是其發表批評言論的原因。

第五, 假設確實存在原告社會評價降低的情形,與被告言論也沒有因果關係。

2、原告要求在網站首頁連續一個月刊登道歉信的訴訟請求明顯超過必要合理範圍,也無實際可操作性。

3、原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律師費、公證費、訴訟費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爭議焦點】

1、被告邵某某撰寫並發表的案涉言論是否構成對原告杭州G醫院名譽權的侵害;

2、若案涉言論構成對杭州G醫院名譽權的侵害,則被告邵某某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本院認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藉機誹謗、詆譭,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本案中,被告邵某某曾在原告杭州G醫院接受美容整形治療,雙方之間存在醫療服務關係,邵某某對杭州G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質量不滿,可以就其切身感受的服務內容發表言論對服務提供方的服務質量等進行評論,也可以進行批評,但其評論、批評的內容應基於其接受服務的切實感受做出,否則應有可信的依據來源予以佐證。

具體而言,邵某某前述言論中,第2、11、15、16、18、23等主要是就其接受原告G醫院治療服務過程的切實感受的一種評論、批評,前述言論屬於消費者正常的批評範疇,不構成對原告G醫院名譽權的侵害。此外,邵某某案涉言論中部分關於事實的描述有相關主流媒體新聞報道的來源依據,該部分事實的描述也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但是除此之外的其餘言論,被告邵某某已超出消費者正當評論、批評的範疇,例如“人人得而誅之”“黑心非正規毀容醫院”“人面獸心的人”“吸血鬼醫院”“沒有人性”等等帶有主觀評價的內容,明顯具有為發洩私憤而超出公允評價界限的嫌疑;另外案涉部分對事實描述的言論也缺乏可信的來源依據,例如“術後不負責”等等。

綜上,被告邵丹丹案涉部分言論不當評論構成侮辱,部分言論缺乏可信的依據來源構成誹謗,在性質上構成對原告杭州G醫院名譽權的侵害。

關於責任承擔的問題

首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實施對原告名譽權造成侵害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被告行為對原告社會評價造成負面影響,原告訴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依法應獲得支持,至於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應當與本案侵權人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鑑於被告侵權言論系通過個人註冊的案涉微博、小紅書APP賬號發表,故由其通過前述案涉微博、小紅書APP賬號對外發表道歉聲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達到消除影響的效果,同時考慮到被告言論具有一定時間持續性,酌情確定其連續一週以上述方式發表對原告的道歉聲明;

第三,原告主張被告經濟損失及律師費、公證費、訴訟費*元,酌情考慮支持*元。

【審判結果】

一、被告邵某某在本院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對原告杭州G醫院名譽權的侵害行為;

二、被告邵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通過其案涉新浪微博、“小紅書”APP註冊賬號分別發表對原告杭州G醫院賠禮道歉的聲明(聲明內容須經本院審核,道歉聲明須連續一週每天發表);如不履行前項判決內容,本院將本判決書主要內容在市級報紙予以刊登,費用由被告邵某某承擔;

三、被告邵某某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杭州G醫院*元;

四、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問: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藉機誹謗、詆譭,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七、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八、問: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十一、問:侵權人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應如何處理?

答: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佈於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並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律師說法】

企業名譽權維權步驟

1、收集證據,對涉及的網絡證據進行公證保全,取得《公證書》;

2、分析研判涉及言論的真實性、是否有可信來源、是否構成侮辱、是否構成誹謗;

3、向案涉媒體、自媒體、網絡平臺發送《律師函》,要求:

(1)停止侵權,立即刪除網頁內容或者斷開、屏蔽鏈接;

(2)提供用戶的註冊身份信息

4、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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