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權力是不是應該屬於全體業主共享,讓社區共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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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這物種大多業主都不知為什麼還有這樣單位?個人(業主)買斷國家政府房地產高價房地產商建成小區一單戶房屋為私宅!

為什麼還要搞一個名物業管理收費,養小區內物業人員?由它找幾個保安老大爺門口放行車,業主出入?再找農村上城老人把區內垃圾箱推到小區門口,只有兩項目,再就是想法收費!在佔小區域活動區域性收費掙💰!每戶交費後開收據,有的記錄一下,業主沒有看到公示服務成績及費用賬用途!年日與雙方鬥爭辯論,增長戶主與外部侵犯(物種)仇敵心情,消失中國人之間互愛,信任意識?應該去掉物業公司!


日復一曰1


你這個問題的前半句是完全正確的,後半句又是矛盾的。


從理論上,在《物權法》頒佈之前,這個問題是模糊的,甚至是混亂的。對於所謂的物業管理權利,業主幾乎沒有選擇的自主性。

而07年物權法頒佈後,明確規定:業主可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就是說,相關法條突出了業主對物業的“主人翁”權利。


但是你這個問題的後半句就難以理解了,為何讓社區共管呢?

小區的所有建築物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場地等,都屬於全體業主區分共有,怎麼去管理,讓誰去管理,是由業主大會決定。你讓社區來共管是什麼意思?


社區是什麼,社區居委會只是基層群眾的自治組織而已。一個社區裡可能存在多個住宅小區,有多個業委會。業委會應當接受轄區居委會的指導和監督。

但這不代表居委會可以直接介入小區的管理。居委會不是企業組織,也並非上述法條中的“其他管理人”角色,你讓社區來共管是出於什麼目的?這不是對小區業主所享有的公共管理權的干涉嗎?


海風116067626


強烈要求取消住宅物業!物業不請自來,非選擇性強制消費。物業就是披著合法外衣的社會毒瘤。現有法規偏向物業公司,不利於居民維護權益。

      物業已經是社會不穩定因素的製造者,物業和居民矛盾日益嚴重。物業老闆躺著賺錢,空手套白狼,無本萬利。

       有人會說沒有物業會怎樣怎樣,把物業說的多重要,好像救苦救難菩薩一樣。我們很奇怪,以前沒有物業居民是怎樣活過來的?衛生有環衛,綠化有綠化部門,其他有城建部門,消防有消防隊,治安有派出所,水電煤氣供暖有專門公司或部門,所謂的物業難道掌握了居民生活所需的獨家核心技術?是不可或缺的?太可笑了吧。

       強烈建議取消居民小區物業!物業就是強加在居民頭上的枷鎖。大家可以通過兩種渠道向國家反映。說的人多了,才會引起國家重視。

(1)關注《國家信訪局》微信公眾號,點“網上信訪”-建議徵集-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物業服務。

(2)關注《中國政府網》微信公眾號,左下角有一個政民互動欄,裡面有“我向總理說句話”,在這裡反映。

1,物業收費高,居民有苦難言。

      從居民拿到鑰匙開始,物業就是開發商指定或者就是開發商自己的物業。居民無從選擇,物業定多錢就收多錢。一個小區物業費幾百萬甚至上千萬。

      而支出呢,就僱幾個保安和打掃衛生的大爺大媽,能給他們多錢工資?水電煤氣供暖有專門公司和部門負責,物業是幹啥的?值這麼多錢嗎?

      這還不算小區裡的停車費和廣告收入。我們不明白,屬於居民的小區,平白無故來個物業公司就可以在地面畫框來收取停車費?我們買的地下產權車位,每個月還要收150元所謂車位管理費?憑什麼收這麼多,僅僅是地下車庫有照明燈和打掃衛生了嗎?

     對於一般家庭,物業費是很大一筆支出,有的相當於家庭一個多月收入,比水電煤氣費之和還多,甚至幾倍。居民房貸車貸等壓力已經很大,最後還要承受所謂的物業費這麼大一個支出,負擔太重了。一個虛無的物業公司,掙的錢比自來水,電業局,煤氣公司收入之和還高,這不太可怕了嗎?這就是少數人通過投機壟斷佔有大量財富的原因。

      2,成立業主委員會難。

     按現在的規定,居民不滿意物業可以成立業委會和物業協商或者解聘物業,選聘新的物業。可實際操作很難。

      首先,業主就是一盤散沙,怎麼成立業委會?誰有時間精力把大家召集起來?就是有時間精力,可這是和物業做對的事,誰又能毫無顧慮的去這樣做?居民每天上班養家餬口,也沒時間和精力。再說,物業就是打擊報復組織者,都是輕而易舉的事。

     其次,就算有人帶頭組織,可還要面對層層阻攔和繁瑣程序。社區,街道有關人員也早被物業買通,沒有他們批准,也不可能成立業委會。

      再次,就算有人不畏艱難,很幸運成立業委會。可接下來又會是怎樣的情形呢?業委會初心是代表業主利益的。去和物業協商,要求降低收費標準,提高服務質量。而物業是以贏利最大化為基礎的,自然會通過賄賂業委會的人,給他們減免物業費甚至給予金錢物品。有幾個經能受住這樣的誘惑?他們本來就不是掙工資的,也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就是義務的。何樂而不為呢?所以最後慢慢就和物業淪為一夥,甚至成為物業的幫兇。

     所以目前規定的可以成立業委會代表業主利益,想著挺好,實際上不太可能。

  3,物業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願基礎上的。

      如果說物業是市場化的,那麼就應該由居民來自己定價和選擇物業公司。有人可能會說居民定價會低。這就是市場化,物業服務說白了就像保姆一樣,哪有保姆自己給自己定工資的?不可能保姆說我要一萬,我要兩萬僱主就要支付一萬兩萬。這不很可笑嗎?你覺得低,虧了,那你可以離開呀,居民沒有強迫你留下服務。而現在就是這種可笑荒誕的狀態,物業賴著不走,自己定收費標準。低收入家庭有可能生活本身就很困難,還要支付這不合理強加的所謂服務。自己都生活困難了,家裡難道還要強加僱個保姆嗎?所以目前的物業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願框架下的。

      4,物業缺乏有效監管和制約。居民投訴無門,維權成本大。現有法規偏向物業公司,不利居民利益。

     沒有幾個居民能說清楚物業由哪個部門監管。即使投訴也毫無用處。回覆就是讓居民個人去申請成立業委會去和物業協商。而這個問題在上面2中已經說了,不可能實現。這就是目前癥結所在。物業處於缺乏監管制約,自我獨霸的狀態。

       綜上,只有由政府的社區街道管理才能解決。所需費用經過科學合理計算,加入居民水(電或煤氣)中,或者單獨收取。僱人打掃衛生或交由環衛部門。這樣既減輕了居民負擔,又可以給沒有工作的困難人群提供公益崗位,體現政府溫暖。而不應是目前這種私人盈利的物業模式。


心靜如水風輕雲淡


共享權利就要共擔責任。一群素不相識的陌生人肯共擔責任嗎?樹倒猢猻散。


嘉樹


經常有人提議讓社區管理小區的物業事務,令人不厭其煩!

這種人純粹是法盲+腦殘+巨嬰!

《物權法》不學,《物業管理條例》不學,《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不學!

法律政策賦予業主的自治權不用!總想著不花錢、不參與,坐享其成。

豈不知小區和房子都是業主們的私有財產,公權力不能直接介入。

更不知社區在轄區物業管理中的角色定位是監督指導者,這是前述法律法規和政策早已經明確了的。豈能推翻?豈能另搞一套!

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途徑也已經確定,應該早點拋棄不切實際的幻想。把關注力放在建立業主自治的組織機構上去,行使自己的共同管理權。才是正道!


執中bj1


業主不僅僅擁有物業管理權力,也擁有物業管理義務。沒有儘管理義務,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業主自主管理,沒有說的,權利義務一身擔。如果委託了物業公司管理,根據委託合同界定權利義務。at《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等。


喀晨


物業屬於服務性企業,沒有管理權,監督管理權屬全體業主所有。


手機用戶63824178598


物業管理的問題是制度制訂、實施的問題,通常情況下,小區的制度由業主委員會制訂,物業公司負責實施。小區的制度是小區物業工作的一部分,旨在約束業主的某些行為。物業公司在制度實施中常常遇到一些業主的反抗,這是不對的。在哪裡都有規則,遵守規則是做人的基本素質要求。


狼129828566


居委會不是以牟利為本,不是發業主財的,矛盾會少很多,不是一股勢力,出現問題容易解決。業委會出現問題,紀委管不著,官司打不起。現實的業委會成為物業幫兇,或造成業主分裂,是必然結果。物業四樣活,保安,保潔,護綠,看設備,僱人或自管即可,普宅小區不需要物業進駐,業主不用花大錢花不該花的錢。根據物權法等規定,業主可以不用物業,實行自治管理,依靠業委會根本無望。根據《社區居委會章程》,居委會帶頭+樓長(可以真實代表全體業主)自治管理,合理合法,符合業主利益。自我服務,根據需要購買服務,公開賬目據實收費,質優價廉,安居樂業。


餘與吾


物業的管理權力是在“全體業主選舉下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授權範圍之內"。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授權物業管理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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