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人说房价降了会导致业主维权?购房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吗?

觅一方安详静听风雨


房价降了,业主99%都会去维权,不是有人说。购房合同是标准的买卖合同,肯定受合同法保护。那为什么仍有人去维权,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这么多年中国的房地产走势告诉了大多数人,房子是不会跌的,没有比这个更坚挺的商品。现在你告诉我跌啦,我不找你找谁去?惯性思维,也要去维个权。

2、中国本是人情社会,人治强过法治。大家自己想一下,碰到什么事,首先都会想到我有没有这方面的关系。同理,房价下跌,损失不是一千两千的事,而是上万几十万的事,这个时候强调契约精神,意义就不大了。往往这时候,法规都到脑后了,维权现象经常可见打砸售楼部的恶性事件发生。

3、在世人眼里,开发商给人印象总不太好,有点为富不仁。相反,买房的毕竟小老百姓居多,处于弱势。弱势群体的发声,总容易得到部分人的同情和声援。且中国一直倡导和谐社会,事真的大啦,政府一介入,倾向性还是小老百姓。

4、房子属钢筋水泥的大宗商品。开发商在出售的整个过程中,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当房价涨,什么事都不是事;当房价跌,一点瑕疵也可以无限放大。售房时的广告宣传、售楼员的言词引导、房子的质量等等,不可能挑不出毛病。既然师出有名,为何不能争取自已的权益?

5、在业主维权的过程中,开发商也分两派,客观上也助长了小业主维权的行为。一派是:怕损害到自己的品牌形象,会适当的退让或补偿,也就是说牺牲了一点金钱树立了好的口碑,也不错;还有一派:死猪不怕开水烫,越闹越好,闹大了谁都知道楼盘降价了,赶快过来买。也就是说借维权的人群,免费做了一波促销。

最后,国家一直在调控房价。总体原则是维持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防止房价大涨大落。我相信未来这种事情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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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边缘


第一,房价只涨不跌,业主稳赚不赔;房价由涨到跌,业主财富缩水。业主对房价上涨习以为常且心安理得,但无法接受房价下跌导致的财富缩水。房价下跌,业主的心情沮丧透顶了。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进行的维权行动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值得同情的。

第二,购房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这就是说,因房价下跌引发的业主维权行动不获法律支持。

第三,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满足于自用自住,那么房价下跌或房价上涨真的是无所谓。但于炒房客而言,房价下跌意味着生意做赔了。

总而言之,业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全部理由和唯一理由。在业主面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永远是小学生,必须充分尊重业主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自觉拜业主为师,向业主求教,向业主问策,这样才能蹄疾步稳、行稳致远。


张国政先生


商品房的购买本就是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买卖,双方都应承担风险。按照法律法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是有一点我们可以承认的是,业主真正可以维权的是,开发商所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如果质量不合格,没有达到国家标准,没有达到合同承诺的标准,业主完全有维权的权利。对于产品质量,开发商必须负全责,但没有义务承担价格波动的责任。

现在大部分维权的套路就是白底黑字横幅,大喇叭堵售楼部,微博疯狂转发,朋友圈各种霸屏,最好再演一出真人肉搏战 ,事情闹得越大越好。

我们谴责暴力解决业主维权问题,当然也不赞成业主采用极端的方式维权,不能为了维权而违法。如果协商不成功,该提起诉讼的就要提起诉讼;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业主就得去投诉。


深漂猫神


最近,安徽等地一些城市业主因为开发商降价销售同小区一手房,开始搞集体“维权”。而在一年前,也是这些业主蜂拥而至抢夺房源,甚至有些地方需要抽签决定是否能够买房。

房屋买卖是市场交易,并非强买强卖,房屋价格也不可能只升不降,但是,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每次房价回调,都会有一批批的业主打砸售楼处,要求退房、补差价。

在中国,通过集体闹场“维权”或者说“索取本来不属于自己的利益”,是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

对此,我以为,在开发商正常降价的情况下,业主要求赔偿是无理取闹,开发商完全可以不予理会。这些打着维权旗号的业主绝大多数是炒房客,他们担心房价下跌导致没人接盘,他们的获利预期将化为泡影。而自主型不会关心房价涨跌,因为他们买房只是为了居住。

首先,业主买房是自愿行为,理应尊重合同。业主在买房时,完全是自愿行为,其购房合同是在双方认可下签订的,理应尊重合同,尊重法律。若开发商违约,业主可以起诉开发商进行维权,却不能因为开发商降价销售而要求赔偿。

其次,投资本身有风险,对于房价下跌引起的资产缩水,购房者理应自己承担。投资股票者大多知道,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股民绝不会因为买了某只股票赔了,就向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索赔。而很多买房者,其购房行为也是一种投资行为,理应有风险意识,理应为房价下跌而导致的资产缩水承担责任。

第三,开发商有权依据市场状况及公司运营情况进行降价。企业经营者需要对股东员工负责,在其运营过程中,当发现由于价格偏离市场对销售产生影响时,完全有权调低价格,只要不是贿赂,即便是将房子白送给消费者,已经购房的业主也无权干涉。

第四,开发商降价对已购房业主不构成伤害。有一个维权业主说,“如果开发商基于市场现状作出适度回调,那很正常,但突然在两三个月内下调20%,就不正常了。我们不禁反问,两三个月前开发商的定价是否为暴利型定价?目前开发商的不合理定价已对我们造成了实际的损失,我们为什么不维权呢?”

此说法毫无道理,既然称开发商暴利,当初为什么要买呢?我不禁要问,前几年楼盘持续涨价,有的楼盘一次提价就可以达到20%,三个月甚至可以翻番,业主在当时是否地将溢价部分还给开发商呢?

其实,开发商无论涨价还是降价,对已购房业主都不构成伤害。因为当初成交价是双方认可、市场认可的,是合理的,从严格意义来讲,当初的价格也是合理的。而开发商目前降价,是依据目前的市场状况及公司运营状况做出的理性行为,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契约精神是商业文明的基础,在法治的形成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也是市场经济用法治维护秩序的历史源头。而契约精神,对于开发商和购房者同样适用!

故此,我以为,在开发商正常降价时,业主要求赔偿毫无道理可言。若业主胡搅蛮缠的行为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开发商完全可以采取报警、起诉等正当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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