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有瑕疵,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有權駁回起訴嗎?

答:在過去的很長時間裡,對於當事人因為結婚登記存在瑕疵為由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是否應該受理,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的審理也是各不相同。比如當事人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也沒有簽字履行相關手續,結婚證上的名字及身份證號與本人不符,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以此為由起訴離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明文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此,結婚登記有瑕疵,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有權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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