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偷税,如何应对避免损失?国家级稽查能手教您依法处置(续)

……接上文(被税务局查到偷漏税,如何应对才能避免损失?国家级稽查能手教您依法处置!)

四、要求调整账务处理

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股东尚未履行出资义务,会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10000万

贷:实收资本 10000万

会计并未申报“资金账簿”印花税,税务检查要求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此,检查人员要求补税并无不当。

其实,会计人员上述账务处理并不正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贷:实收资本(股东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部分)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超出注册资本所占份额出资)

也就是说,账务处理时只确认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而对于认缴而未实缴的部分,不能确认为实收资本,也不能用挂“其他应收款”之类往来科目的方式来确认。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认缴的注册资本并非由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也无法做到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只是股东对于公司的一种承诺,因此不宜确认为资产(其他应收款)。

也就是说,会计人员进行了错误的账务处理;依照会计准则调整账务并追溯调整,属于权利也是义务。则应作如下调整分录:

借:实收资本

贷:其他应收款

这项实收资本增加本是错误产生,现在据实改正,且税法对此没有太过明确的规定,理应接受会计改正后的账务处理,则应纳税额不复存在。

五、重新调整税务处理口径

税法中,规定了许多纳税人可以进行选择的口径。

例如:税法规定对于购进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扣除。如果纳税人被查到少缴企业所得税,且当年有购进设备、器具而未一次扣除,则可以重新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一次扣除,而对冲查处税额。(注:文件规定“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但这里是重新修改申报当年,而非以后年度变更。)

又如: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大型商品,分期收款期5年。企业由于全额开具发票,所以全额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被查到少缴增值税,则可以按照规定流程红冲上述发票,改为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样就会导致此项业务多申报了增值税,而可以抵减本次所查补税款。当然,如此操作需要客户配合;而如果涉及税额较大,可能面临大额罚款、滞纳金时,完全可以与客户进行沟通,协助本公司渡过危机。

六、掌握“追征期”政策(详见:少缴税款,税务机关最长可以追几年?)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只要并非偷税、抗税、骗税以及原已申报或者查明欠税,税款是有追征期限的:少缴税额不超过10万元,追征期三年;10万元以上,追征期五年

一般情况下,若非主观故意,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这些需要税务机关举证),则可解释为非主观故意、税法政策不清楚、未进行申报等,如果查处时超出追征期,则可不必补缴税款。

未完待续……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为粉丝解答财税疑问逾三万题;原创文章上千。国家级人才库成员、国家级题库建设成员;多次国家、省级检查(组长)。关注老师微信公众号“草木财税”(Cmcs201809),直接留言咨询财税问题,权威专家免费解答。添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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