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80%,卻因一票否決權求死不得

持股80%,卻因一票否決權求死不得

引言:企業獲得融資本是喜事,可有的企業獲融資後,剛從天堂門口路過就快速跌落地獄……

A 科技是一家IT公司,創立於2014年7月,創始人和核心骨幹來自阿里巴巴等知名企業。

網上資料說,創始人在阿里工作10多年,帶領幾千人的大團隊,曾創造很多業務奇蹟;另一位創始人還是阿里創業時期的骨幹成員。他們創立的A 科技已完成PreA輪融資,估值近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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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向厄運的融資

公司成立一年後的2015年9月,A 科技獲得第一輪融資1000萬元,按法院判決書的資料計算,此輪融資投後估值是6000萬元,就是投前估值5000萬元?

創始人說,創始團隊和管理團也投入了200萬現金,說的是註冊資本麼?

就是融資給A 科技的軟實力估值是:5000-200=4800萬元。

融資完成後,創始團隊持股80.83%,投資人持股16.67%,另有業務負責人持股1.67%、供應商持股0.83%。

融資協議約定,投資人對公司事務有一票否決權。

公司章程和協議約定,公司解散需要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解散公司等需要經投資人及其提名董事或股東投票確認。

協議還約定,如創始人離職,則要回購投資人的股權。

二、融資後快速從天堂跌落

A盟科技2015年9月籤的融資協議,10月辦理股權變更。

打官司時相關方說,獲得融資的初期,公司業務發展飛快。

可好景不長,融資才幾個月投資人就要求退出,以下是創始團隊、業務負責人、供應商股東打官司時表達的觀點:

(1)2015年底起,投資人猜疑存在刷單等誠信問題要求調整估值,多次發律師函要求回購其股權並退款。

創始人與投資人協商,提出由創始人擔保投資人的權益不受損害,被投資人拒絕。

(2)2016年9月底,創始人找第三方購買投資人的股權,出價為1050萬元(在1000萬投資的基礎上增加50萬元的收益),但投資人堅持要求1100萬元,就此未談妥。

(3)投資人說收到匿名舉報公司及大股東利用股東關聯公司進行刷單,於2016的10月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創始人和公司回購其股權。仲裁委於2017年5月作出裁決,不支持投資人的請求。

雖然投資人要求回購股權的官司輸了,但在投資人申請仲裁後其他投資人不敢投資,企業也就無法再獲得融資。而A盟科技是一家IT公司,需要不斷融資擴大規模,有足夠大的用戶群體才能獲得收益,需要大量新融資支持。

另一邊,創始人要花很多精力與投資人協商處理,公司業務受很大影響。

核心員工也失去信心而離職,員工由80多人銳減到20人。

公司2016年交易額1800萬元,2017年1月至7月收入最多為7萬元,支出50多萬元/月。

打官司時已停止所有新產品,僅有一些維護人員,如果繼續下去只會消耗至一分錢不剩,乃至欠下鉅額債務。

創始團隊希望解散公司,2017年5月、6月召開兩次股東會會議,雖獲得代表80.84%表決權的股東同意,但投資人或不參加會議或行使一票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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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解散公司打官司

如果不解散公司,創始團隊就不能離職,如果離職就要回購投資人的股權。創始人認為這是綁架管理層股東,也是對管理層股東就業、創業權益的嚴重侵害。

創始人向法院起訴解散公司,除投資人以外的其他股東也同意解散。

2016年交易額為1800萬元,去掉技術、運營、管理人員成本,光物理及客服基本實現收支平衡,還可能略有盈利。物流部從2016年10月後採用區域承辦制,該模式目前比較成功。

投資人充分尊重創始人和大股東對公司的管理行為,並未在公司管理角度設置任何障礙,公司始終在創始人在內的大股東控制之下,僅在是否解散公司這一問題上未達到一致。

雖然創始人曾提議商談公司轉型問題,但未提供建議性意見。創始人提議業務轉型,也從另一個側面也反映了其仍希望公司存續。

一審法院判決不支持解散公司,創始人再上訴,珠海市中級法院於2018年4月判決還是不支持解散公司,主要理由如下:

按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取決於公司是否存在僵局,而公司僵局主要是指公司權力運行發生嚴重困難,股東會、董事會等權力機構和管理機構無法正常運行,無法對公司的任何事項作出任何決議。

(1)根據與投資人之間的協議,公司解散需取得投資人的同意。這也只能表明在公司解散這一類事宜上未能形成有效決議,並不能證明股東會運行機制失靈,在經營管理上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出現僵局。

(2)創始人的股份比例為80.83%,可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召開股東會會議,事實上在2017年也多次召開股東會議並形成決議。

(3)即使公司存在虧損,也不是法院判決解散公司的理由,應由公司和股東自行處理。

法院審查的重點是公司的運行機制是否失靈,無關公司是否虧損,現在證據不足以得出股東會、董事會等運行機制已完全失靈的結論,亦無充分證據表明A盟公司的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所以,法院不支持解散公司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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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幾點思考

融資才幾個月就鬧分手,這蜜月期也太短暫了。

1.關於刷單或誠信問題

投資人說創始人利用關聯公司進行刷單而要求回購股權。

如果投資人的估值是基於流量等數據,做盡職調查是否應該把重點放在這上面?才投資幾個月就覺得有刷單等嚴重問題,投資前為什麼不認真調查瞭解?

關於誠信,比如融資的投後估值為6000萬元,網上資料說是估值近億元,這是誠信問題麼?還是投資人同意或默認的操作?如果投資人在某些事情上同意或默認如此操作,再來說其他事情有誠信問題不是雙重標準麼?

實際上,真正誠信的創始人因為不擅長包裝和忽悠,融資經常不被投資人看好,估值也被壓得很低;倒是那些會包裝、會忽悠、不誠信的人才更容易拿到融資,獲得高估值。這樣的環境下,投資人自己喜歡被忽悠,遇到不誠信創業者不是活該麼?

2.如何選擇投資人?

在投資人要求退出後,創始人說已找到第三方接盤,投資人投的1000萬元第三方給出1050萬元接手,但投資人堅持要1100萬元,所以沒成交。

既然投資人覺得創始人有誠信問題想盡快脫手,才投資幾個月拿到5%的回報退出不是挺好的麼?為了50萬元非得留下來撐到魚死網破?最後連本金也拿不回來?這是啥心態?發N次律師函、打幾場官司花的錢都差不多50了吧?拖幾年下去不是損失更多?

企業早期融資,被投企業處於劣勢、投資人處於優勢,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對稱,投資人可對被投企業和創始人做詳細的盡職調查,但創始人卻不能對投資人做盡職調查,沒有機會去真正瞭解投資人,只能靠那些網上傳說?也許是糖衣炮彈呢?

或者可以通過其他輔助方式瞭解?比如與投資人接觸的表現,比如投資人給出的合同條款等,比如做盡職調查要求排他期的投資人是不是太自私了?連盡職調查費用都要求被投企業出的投資人是不是太小氣了?就算知道如此被投企業也沒得選擇,但可以多做防範咯?

3.關於同業競爭

創始團隊說,投資人的關聯方是某家同行持股85%的大股東,投資人委派到A盟科技的董事同時也是該同行公司的董事。可見投資人早已另起爐灶,其不願意解散A盟科技,想盡辦法觸發回購股權條款,收回1100萬投資款,不承擔任何投資損失。

注:創始人說的那家同行公司在2015年12月成立,就是在A盟科技融資後3個月,在投資人要求退出A盟科技之時?

投資人說因創始人拒不提供相應財務等信息,造成投資人仲裁輸了;但創始團隊說每月、每年都給投資人發財務報表或審計報告。

投資人向法院起訴要求查閱公司賬冊並獲得法院的支持,A盟科技同意投資人查閱後,投資人不給確切時間,創始人說投資人是在拖延時間,投資人說是因A盟科技的原因在春節前無法進行。投資人在2018年4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查閱公司賬冊,A盟科技已提供資料供查閱後,法院於2019年4月終結執行。

如果企業正常經營,投資人卻變成友商,一邊可以股東身份查公司各種詳細資料,另一邊做同業競爭,會出現啥局面?怎麼防範這樣的問題?

4.關於一票否決權

一票否決權殺死ofo,A盟科技卻因一票否決權想死都死不了。

小說中讓某些人最痛苦的方式就是:求生不能,求死不得。

BAT系創業者本是資本追捧的對象,卻落到如今的局面…

融資時被投企業處於劣勢,投資人可能設置很多苛刻條款,包括一票否決權等。

沒辦法讓投資人放棄一票否決權,但可以設置否決權的不同條件和規則?

5.關於回購條款

融資協議約定,如創始人離職,則要回購投資人的股權。

回購條款與一票否決權疊加,造成現在生無可戀、連求死都不能的局面。

如何防範這樣的問題?其實和否決權同理,就看處理合同的人水平如何咯,面對強勢的投資人,還要保護創始人的利益,也不是一般水平可做到的。

唉,創業不易,融資成功,可能走向天堂,也可能走進地獄。

業務做好了可能走向天堂者,而掩蓋了其他問題;業務做不好、或者業務做好了各方爭權奪利,可能走向地獄而顯出合同的威力。沒出問題時很多人並不重視合同,出問題時重視也晚了。

6.關於公司控制權

很多人說持股67%有絕對控制權吧?可A盟科技創始團隊持股超過80%,也走到求死不得的局面。

很多人都拿股權說事,其實公司控制權並非只有股權這麼簡單,也不是隻有持股67%的傻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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