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話”講法律之辭職怎麼能獲得經濟補償

筆者一直認為法律是用來使用的,不是用於“裝X ”的,但有時要凸顯法律的專業性和莊重性,又必須“法言法語”,導致普通的勞動者有時候看完法條後,感覺看懂了,又好像什麼都沒看懂。從今天起,筆者推出“大白話”講法律系列,通過“大白話”和平白的語言,為你解讀我們身邊的法律,還原法律真實面目,讓法律真正的為百姓服務。今天的主題是《主動辭職也能獲得經濟補償》

“大白話”講法律之辭職怎麼能獲得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只要與公司協商一致,並且在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公司同意支付經濟補償或其他補償內容,那麼不管解除勞動合同是哪一方先提出,公司都應當秉著誠信的原則,履行協議。

二、公司未按照規定或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的身體健康,勞動者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公司無理由剋扣或拖欠你的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工資報酬是一個寬泛的範圍,應該包括工資、獎金、補貼、津貼等工資性收入

四、公司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這裡要說明的,1、如果公司為你交保險了,但僅僅是不足額(因為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社保基數應當是你的應發工資總額,現實中公司為了節約用工成本,往往都不按照你的應發工資總額繳納),那麼不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哦;2、如果簽訂了《不繳納社保承諾書》,也是無效的哦。

五、公司的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或且內容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此時勞動者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方法,如恐嚇、以親戚朋友的健康要挾,或者乘勞動者有求於公司或企業負責人,使勞動者在不想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情況下被迫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

八、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與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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