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自什麼時間取得?是以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時間為準,還是以合同生效的時間為準

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源於農村的“家庭承包責任制度”,是基於農村集體或國有土地基礎上產生的用益物權,不同於一般的不動產以權屬登記為生效條件(比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和變更,房屋和土地抵押權的設立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合同生效時取得。合同通常指是承包方與發包方簽署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除了該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也未在合同中附期限或附生效條件之外,一般在土地承包合同成立時生效,承包人也在此時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登記機構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證明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憑證之一,可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效力。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時間應當以合同生效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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