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检故事会】一个“问题少年”的回归之路


你是否曾在街头巷尾见过厮混打闹的身影?

有的刚成年,有的未成年。

小小年纪的他们早早辍学、三五成群、拉帮结派,装成大人模样,整日在街头闲逛乱混:抽烟喝酒、上网打架、翻墙入室、顺手牵羊……

本该朝气蓬勃、充满希望的年轻生命乌云密布,较之同龄人,他们似乎更靠近犯罪悬崖,一不小心就会跌落下去……

本期小编带来的检察故事,主角就是一个“问题少年”……

【缺少管教,“留守少年”走上犯罪之路】

2018年初秋,刚满17周岁的小安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在此之前,他接连盗窃多辆摩托车,涉案金额近5000元。

然而,当检察官第一次见到小安时,发现小安性格羞涩拘谨,态度诚恳老实,根本无法将“偷车贼”与眼前这个忠厚的孩子划上等号。

原来,在小安还在咿呀学语之时,其父母便离开老家外出打工,年幼的小安留在老家便成了“留守儿童”。因为父母常年在外,对小安的教育关心少之又少,渐渐地,小安与父母的关系也就疏远了,性格变得愈加叛逆。初三第一学期结束后,小安便辍学了,背着行囊,独自一人来到海边小城——惠安。

来到惠安后,只身一人的小安孤独无依,逐渐染上网瘾,因没有一技之长,只能靠打零工勉强维生。缺少稳定的收入来源,又不愿与家人沟通。窘迫之下,一个歪心思渐渐成形——盗窃。于是,小安趁着夜黑风高、四下无人之际,以搭线方式盗窃摩托车,再转手将摩托车低价卖出。短短一个月时间,小安作案4起,涉案金额近五千元,而赃款全被小安上网挥霍掉。


【惠检故事会】一个“问题少年”的回归之路

【温情考量,检察官为少年打开希望之门】

发现自家摩托车被盗后,失主们纷纷前往派出所报案。本想继续盗窃的小安心里惴惴不安,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主动到派出所自首。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考虑到小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作案后又能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诚恳,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官决定给小安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小安在本地没有固定住所,也没有亲人监管。如何才能更好地监管小安,让他不再重新犯罪呢?检察官犯了难。经过再三考量,为了更好地帮教小安,检察官赶赴小安父母务工的地方,做通其父母的思想工作,让他们同意到惠安务工,并与小安一起生活。之后,检察官又联系了爱心企业,与本院共建为“未成年人曙光帮教基地”,为小安一家提供就业机会。

综合考量上述情节,本院依法对小安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跟踪帮教,“叛逆少年”顺利回归】

虽然对小安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但对小安的跟踪帮教远没有停止。为了更好地帮教小安,检察官一边联系了司法社工进行专业帮教,一边联系了观护企业,由观护企业指定两名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热心未成年人志愿服务的工作人员,与检察官、司法社工组成帮教小组,结合小安青春叛逆的特点,共同为小安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通过每个月的定期回访,对小安开展谈话教育,重申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及后果,并鼓励小安放下心理包袱,全身心投入工作,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守法公民。

在检察官、观护企业工作人员、司法社工、小安父母的共同帮教下,小安认真悔过,积极工作,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最终,本院依法对小安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之后,小安在观护企业工作踏实、兢兢业业,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员工”,顺利回归社会。

【延伸温暖,检察官助少年绘出幸福“全家福”】

小安的案件告一段落,但检察官的温暖还在延续……

为了方便小安父母照顾监管小安、一家人更安心地在惠安务工生活,检察官与观护企业沟通,获得企业支持,特意安排了两间宿舍供小安一家日常饮食起居,尽最大努力提供物质保障。

考虑到小安年幼的弟弟到了读书的年龄,检察官与企业附近的幼儿园联系,让小安的弟弟就近上学。

2019年年底,小安一家在观护企业拍了一张“全家福”寄给检察官,这是检察官收到的最珍贵的新年礼物!

【惠检故事会】一个“问题少年”的回归之路

【检察官手记】

虽然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复杂,时间跨度长,花费时间、精力多,但当看到“小安们”的成长和懂事,我们感到无比高兴和欣慰。成长的道路总是伴随着风雨,也许我们无法阻止风雨的到来,但我们愿为这些折翼的天使撑起一把“保护伞”,直到雨过天晴。

【普法课堂】

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是不是就意味着已经被免予刑事处罚了呢?

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一项特殊制度,是给涉罪的未成年人一次重新改过的机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对涉罪的未成年人免予刑事处罚,而是设置一定的考察期,就像本案中的小安,检察官对他设置了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小安需要完成帮教方案中确定的内容,认真深刻进行反省、吸取教训,如果在考察期内不能遵纪守法改过自新,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反考察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考察期满后仍然会被起诉。“惟以改过为能,不以无过为贵”,法律旨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而非惩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同时也表明了法律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而不纵容的态度,从而促成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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