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和協議拆遷是同一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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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律師方燕;網絡等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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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拆遷”與“徵地拆遷”的區別

2012年以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已列入徵收範圍。但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並沒有直接列入徵收範圍。目前,對於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形式上可以分為“協議拆遷”和“徵地拆遷”兩種。但事實上,很多被拆遷人都分不清兩者的區別,誤以為只要是拆遷,就是政府的強制行為。由此,容易引發矛盾和糾紛。

其實,“協議拆遷”和“徵地拆遷”,無論是從拆遷流程上、還是法律效力上,都具有顯著的區別。

“協議拆遷”,是指在沒有取得土地徵收批覆的情況下,通過徵詢被拆遷人的意願,由鎮政府或者土地儲備機構作為實施主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拆除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由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如果被拆遷人拒絕簽訂協議,拆遷實施單位沒有強制拆遷房屋的權利。

“徵地拆遷”,是指在取得土地徵收批覆的情況下,按照徵地房屋補償制度規定的流程,由區土地管理部門(例如區土地徵收中心)作為實施主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拆除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按照公示的徵地房屋補償方案執行。如果被拆遷人拒絕簽訂協議,實施單位可以申請政府裁決交出土地、強制補償,也就是俗稱的“強遷”。


賈素飛律師徵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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