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履行能力,不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失信人是否就可以高消費,不進行懲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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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履行能力你還能進行高消費?你當法院的監控系統是擺設呢!

失信被執行人將會面臨全面的懲戒

所謂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

說到失信被執行人估計很多人都會咬牙切齒,現實生活當中有很多人借了別人的錢之後到期直接玩失蹤,拒絕償還債務,就算自己有能力償還也不願意還,有些甚至有錢胡吃海喝也不願意還別人的錢,這些人看起來確實非常可惡。

為了懲戒這些老賴,2016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等44家單位於1月20日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備忘錄》共提出55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設立金融類機構、從事民商事行為、享受優惠政策、擔任重要職務等方面全面進行限制,更大範圍懲戒失信被執行人。

《備忘錄》共提出55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的生活工作進行全面限制,比如不能坐火車、不能坐飛機,個人名下的車不能上高速,不能出入高檔消費場所,子女不能就讀貴族學校等等。

這一系列的懲戒措施對失信的人造成了很大的震懾,讓失信的人生活工作處處受限,失信成本大大增加。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執行,那可以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移除,但是沒有能履行能力的認定標準很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規定,只有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債務人,才有可能被法院列入“黑名單”,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確認被執行人確認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執行的就會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移除。

但是對於被執行人無任何財產可執行的認定是非常嚴格的,通常來說沒有任何財產可執行主要指的是:

1、被執行人無固定工資、勞務報酬、經營性收入、有價證券、分紅等其他收入的;  2、經向有關財產權屬登記部門查詢被執行人工商登記、銀行賬戶、房產登記、車輛登記等,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權屬;  

3、被執行人無其他共有財產的;  

4、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到期債權的;  

5、作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被執行人已註銷、吊銷、歇業的;  

6、無可供執行財產的其他情況。

除了上面的規定之外,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還包括,被執行人不存在故意藏匿、轉移資產的行為,不存在以明顯不符合市場價格變賣資產的行為。

如果符合上述條件,那就不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在現實生活當中,真正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很少。

就算被移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並不代表你可以放任自由,不受任何限制

很多朋友可能覺得自己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執行,法院移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後就不受到法院的管控了,那就是太天真了。就算法院把你移除失信被執行名單之後,但是你的銀行賬戶仍然會被限制,在你還清債務之前,銀行賬戶、微信、支付寶等賬戶都只能進賬,不能轉出也不能消費。當你的賬戶有錢進入之後,法院就可以從中劃扣用於償還債權人的債務。

除非你在法院沒法監控的地方進行消費,比如通過使用現金消費、把錢轉到其他人的賬戶上消費等等。但即便這樣,在一些需要實名的地方你仍然沒法消費,因為實名的地方都跟法院的系統聯網,一但出現你的身份證號就會變監控到。

除此之外,如果你有錢之後不還債而是拿去消費,被債權人發現之後他們仍然可以向法院請求對你進行採取強制措施,如果你有錢高消費而不履行債務,那法院可以以拒不執行罪對你進行判刑,那樣是要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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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提問的邏輯本身就存在問題。有沒有履行能力並不是自己說了算,而是由法院裁決。

如果法院裁決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不屬於失信被執行人的範疇,我們相信法院會有足夠的調查和判斷能力。法院在認定這方面還是是比較嚴格的,在實際操作中,我們很少看到有債務人被判明沒有履約能力。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目的是懲治有履約能力而拒不履行清償債務責任的人。即使被認定為沒有履約能力,如果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資產,或者發現債務人有高消費的行為,都可以進行舉報,並申請執行。

所以題主所說的這種情況 ,如果有發現,也可以申請法院執行,並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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