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認定

如何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款是針對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即常說的“惡意欠薪”行為的處罰規定。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侵犯財產罪。認定該罪名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行為人主客觀條件。主觀上具有惡意欠薪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該行為;前置條件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數額要求必須達到“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惡意”之認定

惡意欠薪罪中之欠薪行為與普通欠薪行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刑法中強調此種欠薪行為是“惡意”的行為。

1.“惡意”主觀方面之判定。

主觀方面,欠薪者必須具有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甚至非法佔有他人勞動價值的直接故意。

故意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認識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這兩個因素必須是現實的、確定的。

誘發欠薪行為的原因很多,畢竟,市場經濟是一種風險經濟,企業在從事生產、投資和交易活動時面臨各種各樣的經營風險,由於交易風險、資金來源等因素很可能導致經營者資金週轉苦難,甚至出現資金鍊條斷裂的現象,拖欠薪金的情形就不可避免。

因此,欠薪行為可分為一般欠薪行為和惡意欠薪行為。如果欠薪者確實是因為經營遭遇困難、資金週轉不開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自身無法克服的原因而導致無力支付薪金,欠薪者的行為就不存在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則不宜將其納入刑法調整的範圍。如企業工廠遭遇火災等毀滅性打擊,致使企業主資金鍊條斷裂,甚至企業倒閉破產而無力支付勞動者薪金,此時,勞動者完全可以通過私力救濟途徑去維護其合法權益,如,要求從企業保險金或者企業破產清算的剩餘資產中優先支付薪金等。

惡意欠薪行為則是一種有能力支付而故意欠薪,赤裸裸地佔有他人勞動成果的行為,這種行為既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財產權,又侵犯了社會經濟秩序,其主觀方面具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這種情況下,欠薪者不但存在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並且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具有法定的同一性,突出地表現為欠薪者所認識到得結果與所希望發生的結果具有同一性,都是希望成功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或非法佔有他人勞動價值,對此,就必須納入刑法調整範圍。

2.“惡意”客觀方面之判定。客觀方面,欠薪者必須實施了惡意行為,即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轉移財產”是指行為人為逃避欠薪將所經營的收益轉移到他處,或者採用惡意清償、虛假破產等手段,以使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者被欠薪者無法查找。

逃匿”是指行為人欠薪後,以逃離或者躲藏的方式,躲避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被欠薪者追討欠薪的行為。

有能力支付”是指經調查,有事實證明個人或者企業單位確有可供支付勞動報酬的至今或者財產。

依據惡意欠薪的表現形式,藍衫法小蟲認為,惡意欠薪行為分為兩種類型:一是隱性不作為的惡意欠薪;另一類是顯性不作為的惡意欠薪。

第一,隱性不作為的惡意欠薪。這種惡意欠薪行為主要表現為以欺騙、隱瞞、逃匿、轉移資產等非法手段故意不支付薪金,具有一定的隱蔽性。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形式上並沒有表現出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在各種場合下也積極表態向勞動者承諾及時兌現薪金。但是,實質上用人單位暗中轉移財產,對勞動者謊稱無能力支付其數額較大的勞動報酬,或者尋找各種理由,向相關部門申請虛假破產、惡意倒閉,有意識、有步驟、有計劃地使自己在形式上不具備支付能力,以便成功達到不支付薪金的目的。

第二,顯性不作為的惡意欠薪。這種惡意欠薪行為主要表現為明知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並採取暴力手段拒付薪金的行為。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資金運轉正常,生產能力旺盛,但其直接採取暴力手段辱罵、毆打、折磨、威脅討薪的勞動者,或者採取解聘、限制人身權利和就業權利等方式限制討要薪金的勞動者,以此達到佔有勞動者本應得到的薪金的目的。最為典型的就是農民工討薪過程中,遭受用人單位野蠻毆打的現象。這種顯性不作為惡意欠薪行為性質較之隱性不作為惡意欠薪行為更加惡劣,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也更為巨大,因此,應當作為重點的打擊對象。

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勞動報酬及數額較大”之判定

刑法規定惡意欠薪行為達到“勞動報酬數額較大”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1.勞動報酬之判定。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者腦力勞動取得的對價,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包括工資、將近、津貼、補貼、延長工時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數額較大之判定。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數額較大”是指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但是,各地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因此各地司法機關認定“數額較大”的標準可能存在差異。如浙江省標準確定為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

三、拒不執行勞動報酬罪“前置行政行為”之判定

刑法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是拒不執行勞動報酬罪的構成要件之一。

1.前置行政行為合理性之判定。刑法謙抑性原則認為,立法機關只有在該規範沒有可以替代刑罰的其他適當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如果某一項刑法規範的禁止性內容,可以用民法、商法、經濟或其他行政處分手段來有效控制和預防,則該項刑事立法就沒有必要性。就拖欠薪金的追償而言,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三種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無論哪種手段,只要用人單位能夠及時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都可以消除欠薪行為的“惡意”要素。從刑法謙抑性原則上講,“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調整社會關係的最後一道防線,在窮盡其他調整手段之後仍不能消除欠薪行為的惡意性、社會危害性之後,刑法最後登場,全力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 “政府有關部門”之判定。“政府有關部門”主要是指地方政府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司法實踐中,有關部門責令支付,既包括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決定、勞動仲裁部門的裁決,也包括政府的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接到信訪投訴、舉報後經過調查,對有關僱主作出的要求其支付勞動者報酬的行政命令。

藍衫法語 |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認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