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單位通知降薪是否合法

受國內外疫情影響,各類企業在供應鏈、現金流、復工復產等方面普遍遇到困難,一些職場人士收到單位降薪通知,這個降薪通知合法嗎?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按照多個省級人民法院有關指導意見,結合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有關通知精神,本著利益平衡的原則,降薪是否合法,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與員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措施,調整薪酬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企業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通常是一個自然月),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企業沒有停工停產,或已經復工復產,非新冠肺炎患者及未隔離人員不能到崗上班提供勞動,又無法居家遠程工作,能夠提供無法到崗的證據的,單位應當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不能夠提供無法到崗證據的,單位應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的生活費。

四、員工到崗正常上班,或者受單位安排居家辦公,單位有支付工資能力並且沒有正當理由通知降薪的,不合法,員工或者接受降薪安排,或者與單位協商溝通,無法接受降薪又不能溝通一致的,可以向主管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五、單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或停工停產暫無足額支付工資能力的,員工如果不接受降薪,本著同舟共濟的原則,可以與單位協商同意延期支付部分工資,員工此時不宜因單位通知降薪而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這樣的要求可能得不到主管部門及仲裁委、法院的支持。

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接受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導致不能正常上班而收到單位通知降薪的,勞動者能提供接受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的證據,單位有足額支付工資能力應當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單位確無足額支付工資能力的,可以與這類員工協商臨時性降薪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因員工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而被隔離治療或者被採取隔離措施導致無法正常工作的,單位有權按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單方面降薪。

七、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的勞動者在隔離治療期間以及隔離期結束後因傳染病後遺症仍需休息的,勞動者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確診治療證明,單位不得降薪,應當按醫療期病假工資待遇發放工資;但勞動者因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而被感染治療導致無法正常工作的,單位有權按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單方面降薪。

如果在疫情期間收到單位降薪通知,請對照這些原則,與人力資源部門良好溝通,互諒互讓,同舟共濟。

如遇非法降薪,必要時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