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獄第一天便再次強姦,偷拿對方戒指並刺傷追趕的路人,如何處理

案例】王某(男,26歲)4年前因為強姦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在監獄因為表現良好,減刑一年,提前出獄,但是出獄後,王某感覺這個世界變化太快了,曾經的蘋果4,如今的蘋果8,自己感覺已經完全不適應這個社會了。晚上,王某喝了半斤酒,獨自一人往一茂密的樹林走去,他記得自己上次入獄前在這裡埋了一把大砍刀,沒想到很快就找到了。正準備返回的時候,王某發現不遠處好像有一女子(後來證明是朱某,45歲)在哪裡大便。王某看了一會,可能是在監獄待的太久,頓時其了色意,他用砍刀劫持了朱某強行,強行與朱某發生了性關係,並偷偷地把朱某手提包裡的戒指(經過鑑定1萬元)拿走了。王某完事就跑,但是朱某喊叫,有2個村民趕來追趕王某,在追上,王某持刀對兩人進行威脅,砍傷一人,不過是輕微傷,後被兩人制服。

出獄第一天便再次強姦,偷拿對方戒指並刺傷追趕的路人,如何處理

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強行與朱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手持砍刀對朱某進行脅迫,顯然採取了壓制婦女的手段,強行與朱某發生性關係,侵犯了朱某的性的自主決定權,應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王某偷走戒指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刑法》第264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263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269條【轉化的搶劫罪】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出獄第一天便再次強姦,偷拿對方戒指並刺傷追趕的路人,如何處理

從上面的法條中,我們可以明顯看出普通搶劫:3年—10年,而普通盜竊:3年以下。王某實施的是盜竊行為,但是為什麼會評價為搶劫呢?這是因為王某盜竊後又實施了以暴力相威脅抗拒抓捕的行為,其行為完全如何刑法第269條的規定,構成轉化型的搶劫罪(也是搶劫罪,只是對這種搶劫罪的稱呼)。

刑罰設置轉化型搶劫的目的是:盜竊是秘密取財,對人身基本傷害,但是後期以暴力相威脅抗拒抓捕是對人身有巨大的危害的,因為法律予以嚴懲,將這種情況擬製成“搶劫罪”。比如本案,王某造成一村民輕微傷。

此外因為王某屬於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5年之內(事實他才剛出獄一天)再次犯罪,並且後罪肯定要判有期徒刑以上,

屬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出獄第一天便再次強姦,偷拿對方戒指並刺傷追趕的路人,如何處理

結語:王某剛出獄就馬上面臨入獄,當然在審判之前是在看守所裡帶著,我真知道說什麼好,難道是外面沒地方吃飯麼,兩罪加上從重,你差不多判處10年有期徒刑,當你再次出來的時候,世界的變化更是讓你瞠目結舌。預防罪犯再次犯罪,要讓他們出獄後能夠迅速適應社會,否則罪犯更容易再次鋌而走險,走向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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