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有律師還需當事人要發言嗎?

莫xxxx


你問了一個看似很簡單實則很複雜的問題。有了律師,當事人還需不需要發言,這不是一個簡單的“是”或“否”的問題,必須要結合案件複雜程度、律師業務水平、當事人自身素質甚至法官喜好來進行具體分析,不同情況須不同對待。總體來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判斷當事人自己是否需要發言。

01 若案件涉及到複雜的法學理論知識,建議由律師說

如果案件涉及到多部法律、多個難以理解的法律條文,案件很可能需要判決結案的,建議交給律師來闡述。此時律師用法言法語向法官陳訴案情、表達觀點,容易獲得法官的共鳴,從而提高庭審效率;相反,如果由當事人來說,則很可能由於當事人對於事實與法律的結合度不瞭解,而出現詞不達意的情況,極易被法官打斷,導致自己的真實意思表達不出來。

開庭時,我們經常看到當事人急於發言,剛說了兩句,律師就趕緊說“對方不是那個意思,你別說了,我來說!”因為律師很清楚,即便此時律師不制止你,法官也會制止,這說明無論是律師還是法官,都認為當事人沒有說到“點”上,與其這樣,還不如安靜地聽律師說。

02 若案件涉及到情感、熟人之間的糾紛,建議由當事人自己說。

作為法官,最不希望當事人請律師的就是普通的離婚案件,因為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箇中實情只有夫妻自己知道,此時由當事人自己說,對方更能明白其含義,促進調解結案,調解結案的最大好處就是離婚(或不離婚)速度快,財產分配乾淨利落。並且當事人在訴說時,一定會牽扯到往日恩怨,有時在外人看來很不經意的一句話卻能打到對方內心最柔軟處,從而為自己多分得財產或孩子撫養打出漂亮的感情牌。這些,都是律師辦不到的。

另外,對於親人、朋友之間的財產或其它糾紛案件,法官也希望由當事人自己說,你一言我一語,幾個回合下來,雙方容易互諒互讓,撤訴結案的概率很大。畢竟民事案件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根本不需要上升到法律適用的問題。

03 若案件既不是太複雜,也沒那麼簡單,則需要考慮律師的水平和當事人的素質

有些案件,剛開始時覺得很複雜,開庭一會兒後發現事情好像沒那麼複雜,特別是這時候法官覺得有把握調解結案時,可以由以律師為主轉變為由當事人自己來說為主,前提是當事人自己的素質較高,有較為清晰的邏輯思維和表達能力,這種方式與法官審案思維一致,對自己非常有利。

但是,有些案件正好相反,一開始看似簡單,實則有可能往復雜情形轉變,此時最好以律師為主來說,因為如果案件真的在查明事實、證據質證、法律適用上較為複雜,則案件很可能難以調解,最終以判決結案,那麼這時就需要業務能力較強的律師結合事實和法律來闡述觀點,而這些觀點都將被寫進判決書中,在這方面,當事人明顯不如律師內行。

綜上,律師和當事人之間是代理和被代理的關係,不管律師在法庭上說什麼,都是受當事人的委託,律師表達的觀點、作出的承認或否認,其效力直接作用於當事人本身。現時,當事人的話語權並不受律師代理行為的影響,只要當事人自己想說話,完全可以暢所欲言,不必顧慮律師的存在。當然,如果你全盤託付給律師,自己就想當個甩手掌櫃,那則另當別論。

上述分析適用於民商事案件的開庭情況,刑事案件律師辯護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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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石侃法


聘請律師代理民商訴訟,其代理權限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授權代理,即律師對案件的事實或訴訟請求沒有承認、放棄和變更等實體權利的代理;一種是特別授權代理,則與一般授權不同,其律師有承認、放和變更的權利。

一般授權代理條件下,開庭時肯定要當事人出庭,而且必要當事人發表對案件實體上的意見,比方說是否願意接受法院的調解,對案件調解內容的認可簽字等。

特別授權代理條件下,當事人可以不出庭,由代理律師代為出庭;也可以律師和當事人共同出庭。當事人不出庭的優勢是,律師出庭一般不會說錯話,因為律師比較專業,而當事人到庭容易情緒激動,在承認或放棄訴訟請求或事實方面容易犯錯。當事人出庭的優勢是,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比代理律師清楚,當律師無法回答法庭時,當事人可以直接回答。當然,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到庭不發言,但遇上有審判員直接問當事人相關事實問題,就尷尬了。

當事人參不參加庭審,主要還是看當事人本身的各方面的情況或素質決定的,但參加庭審的,一定要聽從開庭前律師的關照,千萬不要自說自話犯錯。


申城2010


你好,前面有人回答了民事訴訟方面,我談談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裡我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毫無疑問是“需要”。律師雖然是為了當事人利益服務的,但是並不代表律師和當事人的意志是完全一致的,律師是有可能從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提出一些未必符合當事人想法的意見的,(這有點類似於父母要求孩子早睡早起、不吃垃圾食品,雖然是為了孩子的利益考慮,但是孩子本身未必同意)當事人和律師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尤其是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任何陳述、對案件處理的任何表態都可能直接影響自己的定罪和量刑,在關係到自身自由,財產,甚至是生命的問題上,是不可能由別人來代為表態的,這也就是為什麼刑事訴訟中,不區分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的原因,嚴格的說,刑事訴訟中律師根本不是當事人的代理人,而是一個站在當事人利益方的獨立辯護人,律師考慮的是如何讓當事人儘可能獲得從輕從寬處理,而不是當事人怎麼想就怎麼說。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有時就會出現當事人和律師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律師作無罪辯護,當事人卻認罪悔罪,又或者律師認為當事人構成犯罪可以從輕處罰,但當事人堅稱自己無罪都是正常現象,顯然出現這些情況的時候,法庭不能只聽一方的說法,需要結合案件證據進行綜合評判,不能剝奪任何一方表達的權利,所以,每一方都是有權利,也有必要發言的,不能相互替代。


稜鏡說法


需要!因為有時會涉及案件事實的部分,律師對案件事實瞭解有時沒那麼細緻或是法官覺得問當事人更可信的情況下就會詢問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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