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某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汙染物案

2020第一期 總第001期


今日案例

台州市某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超標排放水汙染物案


案件回顧

日前,椒江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聯合台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工作人員對臺州市某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正在從事印染加工生產,現場主要生產設備有60臺高溫筒子缸。


《每週一案》以案普法① | 台州市某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汙染物案

《每週一案》以案普法① | 台州市某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汙染物案


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檢查人員對該公司廢水標排口和廢氣排放口進行採樣, 之後進行檢測。

《每週一案》以案普法① | 台州市某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汙染物案

監測報告結果顯示該公司廢水總銻值超出《紡織染整行業水汙染排放標準》(GB4284-2012)修改單限值要求(總銻標準值為0.10mg/L)。經查,當事人超標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之規定。


處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結合台州市環境行政處罰電子平臺量罰標準,我局將對該企業此次環境違法行為作出不低於10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以案普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 “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


一起案件就是一記警鐘。為進一步增強環境違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堅持提高環保法律法規的知曉度和覆蓋面,以案普法、警鐘長鳴,從即日起,我們將近年來發生的環保違法典型案件,以《每週一案》的形式發佈,供大家學習,提高環保法制意識和法律知識,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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