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好自己的專利,別讓它“跑”了

看好自己的專利,別讓它“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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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秀榮 廣州金鵬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專利代理師 、仲裁員


在市場經濟大環境下,技術競爭越顯突出。很多企業高度重視研發,投入了鉅額的人力、財力用於研發。然而,如果企業管理技術不到位,出現“內鬼”,讓技術“跑”了,研發成果不但會付之東流,企業甚至會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陷入經營困頓。結合筆者親身辦理的實際案例,筆者為企業界的朋友分享一下從這些案例得到的經驗、教訓。


案例一:專利不翼而飛,最高院認定轉讓無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判了筆者代理的一個專利轉讓合同無效案,筆者方贏了一審和二審。該案反映出企業印章管理的重要性。


基本案情:A公司是製造型企業,重視研發,設有研發部。經過多年的積累,A公司申請並獲得了若干件專利。這些專利均是A公司主打產品必須實施的技術或外觀。幾年前,公司股東之間產生矛盾,出現分裂。隨後,公司的專利被人低價轉讓給了甲,甲再將專利授權給與A公司某股東有著密切聯繫的公司C,而C公司卻銷售與A公司直接競爭的產品。A公司的人員發現專利被轉讓後,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一份很簡單的專利轉讓合同,合同上印有A公司名稱的公章。經過對公章取樣,鑑定結論顯示專利轉讓合同中的印章與A公司工商登記印章不符,所謂的“假公章”浮出水面。隨後,A公司以“私刻公章”為理由,向公安部門報案,舉報“內鬼”,並且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專利轉讓無效。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甲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該院在經過二審審理後,認定專利轉讓合同無效,維持一審判決。


上述一、二審訴訟,前後接近2年。慶幸的是,A公司訴訟策略運用得當,贏得了官司。但在這2年時間內,A公司的專利被“內鬼”轉讓給他人,造成A公司自己不能實施專利。被轉走的專利是A公司主打產品必須要實施的專利,這次專利轉讓行為,讓A公司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經營困難。


這個案例,給大家的教訓是:公章管理,要制度化、責任化,不能給“內鬼”可乘之機。


案例二:供應商搶注專利,索要鉅額賠償


某些發明創造,對您可能是根草,但對他人來說,卻是一塊寶。這塊寶一旦落在了壞人手裡,會成為被要挾您的籌碼。


基本案情:P企業專做醫療產品,有多家配件供應商,其商業模式是:P企業設計好圖紙,交給供應商製造樣品和生產配件。所有配件均由P企業購買後,再結合其它配件,組裝成成品銷售。對於某個配件,P企業設計了圖紙,覺得沒有什麼特別之處,沒有申請專利,但其配件廠Y的法定代表人卻以其個人名義申請了專利。在P企業和配件廠Y產生矛盾、無法合作下去的時候,配件廠Y的法定代表人使出了殺手鐧,向海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海關多次扣押了P企業出口的產品。配件廠Y的法定代表人還向法院起訴,向P企業索賠300萬。在一審過程中,筆者代理了P企業,提出了專利在先使用抗辯,法院駁回了原告起訴,筆者方贏了該案一審訴訟。同時,筆者方向法院起訴配件廠Y的法定代表人,指控其惡意搶注、不正當競爭。


雖然花巨資聘請了優秀律師,贏了一審官司,但P企業卻飽受官司煩惱,而且海關扣貨給P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帶來了諸多負面影響。試想,P企業如果有專利行家,當初花2000元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或通過主動公開的形式,使得這件外觀專利缺乏新穎性,何來複雜、昂貴的漫長訴訟。


案例三:股東申請專利,合作鬧掰


民營企業申請專利普遍存在一個現象,即:用股東個人名義申請專利,這可以避免很多麻煩事,但煩惱卻會相影相隨。


基本案情:某企業S由若干自然人投資設立,其中某自然人J股東負責研發。在其工作過程中,J以自己的名義將公司的研發成果申請了專利。後來,股東之間無法合作下去,企業S面臨著是否可以繼續合法製造專利產品的法律風險。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教訓是:企業S在以股東的個人名義申請專利的時候,需要完善企業內部制度或與股東簽署協議,約定好專利的權利歸屬。有了這些制度或協議性約束後,企業的法律風險就隨之降低。


案例四:技術員辭職,另起爐灶


比起上述若干糾紛,技術員辭職,另起爐灶更為普遍,他們給企業造成的損害很大。


基本案情:某企業H生產、銷售某通訊產品。其技術人員I掌握密碼,銷售人員J掌握客戶。密碼和客戶結合後,就有了客戶、有了銷售。技術人員I、銷售人員J分別辭職,成立了一家新公司。企業H後來發現,其原有的客戶不再購買其產品和服務,於是展開調查,發現其辭職的技術員I和銷售人員J挖走了客戶,併為客戶提供與企業H一模一樣的通訊產品。企業H找到筆者方。我們翻查檔案,找到了技術秘密保護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並指出技術人員和銷售人員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企業H找到技術員I和銷售人員J,曉之以利害,最終,技術員I和銷售人員J賠償了企業H並保證以後不再犯。


技術人員流動是合理的,有利於合理配置人力資源,但流動過程必須合法,不能損害前僱主。如何保護前僱主利益?技術秘密保護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是技術型企業必備的文件。在企業內部技術管理中,必須與技術人員,特別是骨幹技術人員,簽署好上述協議。


以上介紹的都是典型案例,在某一個角度反映出企業技術管理所遇到的挑戰。我們企業家們,研發固然重要,管好自己的研發成果更值得您重視。


看好自己的技術,別讓它“跑”了。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秀榮 廣州金鵬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專利代理師、仲裁員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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