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分別根據第九屆董事局第六十次會議及2018年度股東大會的相關議案及授權,申報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2020年4月2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下發的《關於核准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批覆》(證監許可[2020]468號)文件,對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事宜批覆如下:
一、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面值總額不超過80億元的公司債券。
二、本次公司債券採用分期發行方式,首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其餘各期債券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24個月內完成。
三、本次發行公司債券應嚴格按照報送中國證監會的募集說明書進行。
四、本批覆自核準發行之日起24個月內有效。
五、自核準發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債券發行結束前,公司如發生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公司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授權辦理本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相關事宜。
特此公告。
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二○年四月三日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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