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用工成本,可否用承包協議替代勞動合同?


為降低用工成本,可否用承包協議替代勞動合同?

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為了減少用工成本,故意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簽訂《承包協議》(或類似協議)。如果雙方發生糾紛,雙方之間會否被認定勞動關係?

一、勞動關係,司法實踐中的認定依據是什麼?

司法實踐中,主要依據2005年5月25日發佈的,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一)至(三)項的規定,來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法條原文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簡言之,認定勞動關係,需同時符合以下3點:

(一)一方為公司(或其它勞動法意義上“用人單位”),另一方為個人(16歲以上,退休年齡以下;或已達退休年齡但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退休金的);

(二)雙方具有“從屬性”(即存在管理關係,如請假、罰款、指揮、考核、遵守工作標準等)、“有償性”(有工作報酬,且定期支付);

(三)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中的“經營範圍”(主營業務),與員工的“工作內容”相同,員工的勞動可以被認定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承包關係,有什麼法律特徵?

承包關係,指企業與承包者之間達成承包經營的合意,簽訂相關承包協議,企業將部分或全部業務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完成,承包者自擔經營風險的情形,其主要特徵如下:

(一)承包關係的雙方為平等的民事主體;

(二)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是承包費;

(三)承包人在承包範圍內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用承包協議代替勞動合同的風險

(一)可能被法院認定存在勞動關係

只要企業對員工實行勞動法意義上的管理,就必然會留下“從屬性”等證據,如,企業會不可避免的對員工實行“請假、罰款、工作標準、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等用工管理,並留下各種證據,如微信聊天記錄等。

而在承包關係中,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一切依據雙方的民事合同處理。

(二)如果被認定存在勞動關係,可能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1.沒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2.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要補足;

3.有加班的,要支付加班費;

4.違法辭退的,要支付賠償金;

5.企業提出協商解除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6.員工工作中受傷的,可能會被認定構成工傷,並且由企業承擔全部工傷賠償金額(注: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如果沒有購買社保,員工被認定工傷的,企業要承擔全部“工傷保險待遇”);

(三)員工提起勞動仲裁,或民事訴訟的,可能導致企業被銀行暫停貸款

現在很多企業都非常依賴銀行貸款,如採購各種設備、運輸車輛等。

如果員工與企業產生糾紛,提起勞動仲裁或民事訴訟,發放貸款的銀行會收到提示,有些會就此暫停相關貸款審批。

(四)即使不被認定勞動關係,員工受傷的,也可以提起侵權責任訴訟

承包關係也不併是可以完全免責的,有可能涉及侵權責任賠償(如存在選任過失等)。

如,有些企業將需要特殊資質的業務,如“電氣施工”,發包給私人老闆,私人老闆再找來一批沒有電工證的工人,通過與工人簽訂《承包協議》的方式,安排工人上崗作業。結果,工人在施工過程中遭遇電氣爆炸,構成傷殘等級。此時,工人可以直接起訴私人老闆及發包企業,案由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要求私人老闆和發包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不建議企業以簽訂承包合同(或類似協議)的方式替代勞動合同,因為法院在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會綜合各種因素進行認定,如雙方是否存在“從屬性”、“有償性”、“工作內容為後者業務組成部分”等情形,而企業在用工過程中,總會留下各種證據,導致法院認定雙方其實是勞動關係。


黃維升律師,深圳執業律師,擅長勞動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事、企業治理、執行、刑事辯護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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