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新规即将出炉:电白没有宅基地和房屋的,一定要看

2019年10月31日,茂名人大网公布了《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目前,征求意见时间已经结束!

茂名新规即将出炉:电白没有宅基地和房屋的,一定要看

《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目前是草案,仍未正式公布实施,该管理条例对农村村庄的建设和管理、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对宅基地的申请、房屋建设等,做出了明确且详细的管理条例,该条例一旦正式实施,将可解决当前农村管理的一些问题。

下面,一起来看看草案修改稿中,关于宅基地申请和住宅建设部分。

《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章 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宅基地权属规定】宅基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十二条【宅基地使用原则】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

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措施,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的权利。集中建设的宅基地面积和建筑层高的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户均不得超过法定标准,且须符合规划要求。

各地应当积极探索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使用等方式,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形成超标宅基地逐步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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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关于“户”的认定条件】申请宅基地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户”:

(一) 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已成年的子女为一户;

(三)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为一户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四条【宅基地用地标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执行如下标准:

(一)平原地区或者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区(县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国土调查情况,具体确定村庄的地形地貌属性。


第三十五条【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符合“一户”条件,且本户没有宅基地的;

(二)因自然灾害、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三)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四)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省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符合本条第四项条件另行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旧协议。


第三十六条【不予批准宅基地的情形】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不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

(三)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低于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另行申请宅基地,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

(四)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低于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标准的;

(五)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建房用地申请审批程序】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核资格,符合资格条件的提交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经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宅基地的审批结果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退出】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住宅的许可程序】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村民住宅建设要求】

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等进行施工。

鼓励村民结合当地特点,采用优秀传统建筑工艺,注重建筑风貌、提高质量标准,使用绿色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

第四十一条【村民住宅建设安全】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或者委托经培训合格的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住宅投资额超过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应当向区(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二层以上住房的,应当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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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做到审查、验线、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四到场,确保村民自建房施工安全、质量合格。

第四十二条【村民住宅建设监管规定】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面积、层高、层数、建筑退线等作出基本管控要求。

(一)用地面积: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二)建筑层数:控制在5层半以内。

(三)建筑层高:首层层高不超过4.2米,二层不超过3.8米,三层及以上不超过3.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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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退线:沿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建筑退线分别按不小于50米、20米、15米、10米、5米控制;村道两侧建筑退线按村庄规划要求控制;沿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退线按城镇详细规划和《茂名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进行管控。位于管控线内的合法建筑,近期保留,远期拆除,规划期内不允许在管控线内新增建筑。

第四十三条【获批宅基地建设的规定】已批准宅基地满二年未建设,在期限届满前可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后,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则适用】有关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具体事项,本章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第三章有关村庄建设管理的一般规定。(茂名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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