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夫妻一方借款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


如何認定夫妻一方借款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


# 案件詳情:

小美與小剛結婚不到一年卻因為二人性格原因無法繼續生活,小美向小剛提出離婚,小剛卻拿出一張10萬元的借條,告訴小美他向其親友借款10萬元,現在他們要離婚了,不能光分財產不分債務,要求小美歸還5萬元的欠款。小美卻認為這是小剛不願離婚的藉口,而且他們二人結婚時間短,二人都有工作,也沒有購置什麼奢侈品,不可能產生10萬元的債務,因此不同意小剛的條件,故而二人鬧上上法庭。

# 庭審結果:

因為二人都同意離婚,故法院支持了小美的訴訟請求,但對於小剛提出的二人有10萬元借款的事情,法院認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如何認定夫妻一方借款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


# 律師釋法:

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首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要所負的債務,首先推定為個人債務。

可以看出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發生的借款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的關鍵點: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等。認定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結合債務金額、舉債次數、債務用途、家庭收入狀況、消費水平、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當地經済水平和一般社會生活習慣等因素綜合予以判斷。


如何認定夫妻一方借款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


以下情形可以作為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考量因素:

(1)債務金額明顯超出債務人或當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費水平的;

(2)債務發生時處於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協議離婚或離婚訴訟過程中的;

(3)債權人明知或應知債務人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仍大額舉債的;

(4)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已大額負債無法償還,仍繼續出借款項的。

# 特別提示:

對於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債務人配偶事後追認以及通過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認可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不要再欠條上隨便籤名字呦,並不要隨意承諾代替對方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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