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協議無效,過錯方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2016年初,被告王某承包了某寺廟東廂房、東配殿等工程。2016年8月16日,被告王某與原告李某簽訂了《勞務分包協議》,將如東縣某寺廟東廂房、東配殿的瓦工施工分包給原告,原告李某無勞務用工資格。案涉工程於2016年年底開始動工,2017年6、7月停工。截止2018年2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勞動報酬為105840元。2019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李某瓦工班組某寺廟人工工資貳拾萬元整(200000元)。後因被告未能給付款項,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工人工資20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是否有權要求被告按20萬元欠條履行還款責任。

庭審中,原告主張欠條中金額確認為20萬元有部分為因被告停工而造成的損失,且欠條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主張應予支持;被告抗辯因案涉分包協議無效,只能折價補償原告的勞務支出105840元,且出具的20萬元欠條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是為了向政府施壓。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1、被告抗辯其出具欠條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是為了向政府施壓,但其作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應當知曉出具欠條的法律後果,且其無證據證明欠條存在可撤銷或無效的情形,應認定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對其有約束力。被告提出向原告出具欠條故意抬高債權向政府施壓,該行為明顯不當,該不當行為造成的法律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2、因李某無勞務用工資格,案涉分包協議無效。原告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因合同無效,而折價補償原告的勞務支出。但告主張的損失並非由於合同無效造成的,而是由於被告方停工、拖延支付工程款造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被告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綜上,被告應按欠條金額向原告履行還款責任。

【法官說法】在日常的建設工程中,欠條往往是最常見的雙方結算憑證。在欠條不存在可撤銷或無效的情形時,應視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雖然承包人常常將工程發包給無用工資格的人,而致使分包協議無效,但這並不影響其給付相應的工程款項以及施工人主張其實際損失。本案中,被告出具的欠條中不僅包括未給付的工程款亦包含因發包人的原因停工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綜上本院據欠條金額支持原告訴求。(如東法院: 陸身梅、張婧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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