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獸猶鬥——犯罪嫌疑人的三重困境(一):審前羈押

困獸猶鬥——犯罪嫌疑人的三重困境(一):審前羈押

刑事司法制度存在諸多問題,本篇僅從犯罪嫌疑人的處境和感受的角度,談其面臨的三大困境:高審前羈押率、無接受訊問時的律師在場權、無沉默權。

困獸猶鬥——犯罪嫌疑人的三重困境(一):審前羈押

1、審前羈押導致人身自由的喪失帶來諸多不便和沉重的心理壓力。

經常看港臺或英美律政劇的人,會熟悉律師在法官面前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請“保釋”的場景,而且通常情況下,被保釋的機會很大。

在中國大陸地區,由於公檢法之間內在結構設計的不同,從程序上來看,是否取保候審,無需接受司法審查,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不是由法官來決定的。

從結果上看,我國是以審前羈押為原則,以審前不羈押為例外。先刑拘,後逮捕,長期關押在看守所。

這體現了不同國家的刑法,在懲罰犯罪與人權保障平衡上的不同取捨。在貫徹無罪推定的國家,更為強調人權保障的一面,既然在判決認定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被推定為無罪,那麼,自然應當以審前不羈押為原則。我國則由於傳統文化、制度沿革,特別是目前面臨經濟轉型期的犯罪高發態勢之下,更為強調懲罰犯罪這一面。

1.1喪失了人生自由,自己沒法及時找律師,得由家屬來找律師

在很多案件中,特別是涉嫌經濟類、職務類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家裡的頂樑柱,精明強幹,社交廣泛,而其最親的親屬,是“主內”的多一些,家屬通常情緒波動劇烈,心情急迫,也缺乏必要的途徑尋找合適的辯護律師,與親人處於失聯狀態則讓家屬內心極為焦慮,很容易被訴訟掮客等騙子矇蔽,損失大額錢財,且耽誤案件在關鍵節點的審前辯護。

1.2喪失了人生自由,無法像民商事案件那樣,為自己無罪或罪輕來組織各類證據材料。

民商事案件中的當事人,不但能夠自己挑選律師,而且能夠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調查取證。刑事案件中,一旦被限制了人生自由,就沒法為自己調查取證了,而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也在立法和實踐的層面,存在很多的障礙和無法預料的風險。

1.3喪失了人身自由,很多事業上、職業上、家庭裡需要緊迫處理的事情,就無法及時處理了。

比如剛好過幾天有個合同要籤,有筆貸款約好了要續貸,家裡老人重病,家裡的房貸車貸一直是自己在處理,家屬不瞭解情況,等等。這個問題,雖然可以通過辯護律師的會見來解決,但不僅很麻煩,而且只能解決其中的一部分。

1.4喪失人身自由這件事,不僅是帶來不方便,而且會給犯罪嫌疑人帶來很大的心理壓力。

遙遙無期的羈押本身,就是一種內在的強制性,一方面會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實作供,另一方面也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迎合偵查人員的判斷而虛假作供。

這種心理壓力,是普通人很難理解的。在當代中國人的生活裡,除了因為刑事案件被長期羈押,是很少有人有機會體會被長期剝奪人身自由的感受的,生活中的我們,哪怕是有一天忘了帶手機,都會陷入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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