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公司接處罰告知 投資者索賠再近一步(附音頻)



2020年4月9日晚間,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稱新綸科技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處罰字【2020】10 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專業從事證券訴訟事務的投資訴訟網謝良律師認為,一般來說,上市公司因信披違規被證監會出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會大概率最終被正式處罰,投資者可做好索賠的準備。

這家公司接處罰告知 投資者索賠再近一步(附音頻)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表示,新綸科技主要存在三大違法事實:一、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及利潤;二、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三、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對此,證監會決定:對新綸科技給予警告,並處以 60 萬元罰款;對侯毅、傅博、高翔、馬素清、肖鵬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30 萬元、15 萬元、15 萬元、10 萬元、5 萬元罰款;對吳智華、侯海峰、王友倫等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3 萬元罰款。

Ø 預計索賠條件:

謝良律師提示,參考相關案例,初步預計新綸科技索賠條件或為: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前(含當日)買入且在2019年6月26日之後賣出或持有的推定受損投資者或可索賠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和利息(具體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Ø

索賠流程:

1、查看交易記錄是否符合條件;

2、若符合條件,到證券營業部打印①賬戶信息表和②對賬單(對賬起止時間段或統計區間段或查詢時間段請務必註明是:2017年4月25日(首次買入早於該日從首次買入之日起打印)至2019年7月31日,含此時間段單個股票或多隻股票均可,具體視證券公司系統而定;如果無法顯示對賬期間,請證券公司工作人員手寫並在手寫處蓋章;如有多個賬戶且有交易記錄的,請按照以上時間分別打印各賬戶的對賬單。

Ø 索賠依據:

1、法律依據:2003年2月1日(你沒有看錯,是十六年前的規定)起實施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證券法》(eg:第六十九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Ø 類似案例:

《投資訴訟網》發佈的謝良律師代理的勝訴案例包括但不限於:佛山照明、美達股份、華鑫股份原大股東、紫鑫藥業、海潤光伏、上海物貿、上海家化、勤上光電、科倫藥業、京天利、大智慧、超華科技、安泰集團、祥源文化、安碩信息、保千里、金亞科技等虛假陳述索賠案、光大證券期貨內幕交易索賠案。

Ø 媒體採訪:

在辦理證券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案過程中,謝良律師就證券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等問題接受《中國經濟週刊》、《證券時報》、《檢察日報》、《經濟觀察網》、《新民週刊》、《第一財經》、《網易財經》、《廣州日報》、《南方日報》、《羊城晚報》、《中國經營報》、《投資快報》、《大眾證券報》、《新京報》、《證券日報》等數十家媒體的廣泛採訪與報道。

Ø 其他索賠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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