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谈恋爱”为名,为所欲为?

2020年3月14日晚,张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其女儿丽丽(化名)3月13日夜间私自从家中出走,去向不明。据张某介绍,丽丽今年13周岁,每天在家上网课,学习之余会用母亲手机观看网络直播。3月13日晚,丽丽拿着母亲手机离家出走后失联。随后公安机关展开调查,发现丽丽平时喜欢在某直播平台聊天,后与22岁男子互加好友谈“恋爱”。民警通过家属提供的丽丽关注的平台账号,锁定了丽丽“男友”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


以“谈恋爱”为名,为所欲为?


民警在排查过程中,发现该物流公司和直播平台中的视频背景吻合,将丽丽“男友”传唤到派出所,经询问得知丽丽就在该男子家中。据丽丽“男友”交代,他通过玩游戏认识了丽丽,两人在网上有聊不完的话题。3月13日,两人相约在丽丽“男友”的居住地见面 ,在出租屋内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在本案中,由于嫌疑人于某作为一名成年男子,明知丽丽为年仅13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涉嫌强奸罪。


以“谈恋爱”为名,为所欲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以“谈恋爱”为名,为所欲为?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第二十五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以“谈恋爱”为名,为所欲为?


检察官提醒

除了司法机关在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不断加强对未成年预防性侵害的宣传教育之外,未成年人也要注重自身防范。尤其家长更要加强责任心、提高警惕,全面担负起监护责任,避免未成年子女处于无人监管和保护的状态;不要让幼小子女单独居家或外出;家长也要密切关注孩子思想情绪的变化,及时发现苗头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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