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求必應、無事不擾”入法條,《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今起實施

近年來,上海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的努力可謂有目共睹。

對標世行指標和國家營商環境評價體系,上海連續實施了三輪優化營商環境改革。

今年1月2日,市委、市政府召開優化營商環境暨投資促進大會,推出了《上海市全面深化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建設實施方案》。

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情況的報告。

近期,為了固化上海在優化營商環境改革上的有效舉措,助力上海建設成為卓越的全球城市、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制定優化營商環條例被提上日程。

4月1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該條例即日起實施。

記者注意到,“以市場主體獲得感為評價標準”、“踐行‘有求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等被寫入條例中。

準確把握目標原則

《條例》對優化營商環境的總目標、總原則、總要求和相關領域營商環境建設原則進行了明確。

《條例》明確,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獲得感為評價標準,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一網通辦”為抓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踐行“有求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對標最高標準、最高水平、最佳實踐,打造貿易投資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府服務規範、法治體系完善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在市場環境中,《條例》明確了企業服務體系覆蓋“全生命週期原則”;在規範審批中介服務中,《條例》明確了“合法、必要、精簡原則”;在監管執法中,《條例》明確了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原則”等。

切實落實主體責任

優化政府職責體系,釐清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關係,是提高治理水平、優化營商環境的基礎。

《條例》明確,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對涉及政府部門的行政、執法、服務等53個事項,逐一明確了責任主體;對涉及跨部門的事項,明確了牽頭部門和單位,進一步理順了優化營商環境體制機制中的部門職責、責任、權限、流程等問題。

《條例》還對協會商會、審批中介機構、鑑定機構、園區運營單位、公用事業服務單位等加強自律、優化服務、規範收費等提出了要求,明確了設立優化營商環境諮詢委員會、優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共同體等政企、政社溝通機制,多渠道推進提升本市營商環境的市場化服務水平。

嚴格執行政務規範

為了真正做到“有求必應、無事不擾”,《條例》對政府服務事項的標準、時限、程序都有很高的透明度要求。

在政府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建設中,《條例》明確了線上辦理和線下辦理標準一致、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不得含有兜底條款、相關部門不得限定市場主體政務服務辦理渠道等。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對政府、事業單位拖欠企業賬款的問題進行了規定。《條例》明確,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業單位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也不得在約定付款方式之外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同時,為了落實這一條款,《條例》明確,本市探索建立拖欠賬款行為約束懲戒機制,通過預算管理、績效考核、審計監督等,防止和糾正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問題。

系統提升營商便利

《條例》內容系統、全面,對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因素和條件做出了清晰的界定,提出了明確的規範,為持續推進營商環境的整體提升搭建了系統性的工作架構。

《條例》突出了本市營商環境的特色亮點,比如“一網通辦”、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網格化企業服務模式等;固化了營商環境國際對標改革的成果,比如,企業開辦“一窗通”、公用事業服務全程代辦等。

《條例》梳理和回應了梳理和回應了本市大調研中企業反映的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訴求,比如跨區遷移、企業註銷、涉企收費、停工停產、辦理破產等;充分學習借鑑了兄弟省市的先進經驗和國際上的最佳實踐,比如工程建設項目“一站式”審批、對企業設立和變更相關材料形式審查等。

奮力推進制度創新

優化營商環境是一場深刻改革,《條例》的出臺為保護和激發改革動力提供了堅強後盾。

《條例》既對上海在營商環境方面的改革成果進行了固化,也明確了進一步改革探索的任務。比如比如“一業一證”的審批模式改革,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行為的約束懲戒機制,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制度,工程建設項目建築師負責制,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等領域建立內部舉報人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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