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高院發佈典型案例震懾涉野生動物犯罪

自治區高院發佈典型案例震懾涉野生動物犯罪

自治區高院發佈典型案例震懾涉野生動物犯罪

(據新華社報道)

為全面貫徹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安全,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4月2日,內蒙古高院通過公佈典型案例,架設野生動物資源保護高壓線,加強同類案件的警示教育效果,形成強大震懾,有效防治危害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本次公佈的7起涉野生動物犯罪典型案例,涉及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非法狩獵,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等多個罪名,且多起案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至單處罰金不等的刑罰,同時貫徹修復性司法理念判決被告人承擔生態損害賠償金。

於某某、呼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於某某在阿拉善盟額濟納旗一處山地獵殺2只鵝喉羚,將死體存放於自家冰櫃,後於某某又讓呼某某幫其找2只鵝喉羚,幾天後呼某某在自家草場獵殺2只鵝喉羚並將死體送至於某某家中。2018年1月3日,於某某主動投案。經鑑定,涉案野生動物鵝喉羚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4只合計價值人民幣60000元。2019年3月1日,呼某某被抓獲。

【裁判結果】阿拉善盟額濟納旗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某某、呼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於某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萬元,呼某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

【典型意義】濫捕濫食野生動物陋習仍在一些地方廣泛存在,導致野生動物資源尤其是一些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遭到嚴重破壞。本案的審理,旨在教育廣大社會公眾,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在生活、生產場所周邊經常出現的一些野生動物也屬於受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濫捕濫食的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追究。

劉某某、高某某等人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劉某某、高某某途經呼倫貝爾市陳巴爾虎旗X904縣道附近時,發現山上有多處鷹窩,遂上山將窩內15只野生幼鷹捕獲,裝入車後備箱。次日早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和高某某駕車與被告人王甲、王乙以及田某(另案處理)共同返回該地附近,將另一處窩內3只野生幼鷹捕獲,當地牧民發現後向邊防派出所報案,警方當場查獲野生幼鳥18只。經鑑定,18只野生幼鷹均系隼形目鳥類,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裁判結果】呼倫貝爾市陳巴爾虎旗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高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00元,高某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00元。

【典型意義】野生動物是人類共同的寶貴資源,打擊走私野生動物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保護野生動物雛鳥、幼崽對於野生動物的生存、繁衍至關重要。獵捕幼鷹的行為不僅危及鷹隼類野生動物生存,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對生態平衡也是一種嚴重損害,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達某某走私珍貴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4日,蒙古國公民達某某將我國禁止入境的6只狼屍藏匿於其駕駛的跨境運煤車內,入境中國甘其毛都口岸時被查獲。經鑑定,涉案貨物為蒙古狼,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的瀕危物種。經價格認定,涉案6只狼屍價值2.4萬元。

【裁判結果】巴彥淖爾市烏拉特中旗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達某某的行為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附加驅逐出境。

【典型意義】跨境走私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在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同時,也嚴重侵害了國家進出口監管制度和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秩序,較其他涉野生動物犯罪社會危害性更大。烏拉特中旗人民法院的判決彰顯了我國依法嚴厲打擊和遏制破壞珍貴動物資源犯罪的堅定決心,對宣傳我國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教育警示社會公眾自覺保護野生動物,具有積極意義。

於某某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於某某受贈予獲得鱷魚一條,後在遼寧省瀋陽市購得蜥蜴、蟒蛇、蜘蛛、蜈蚣各一隻,將其在吉林省農安縣家中飼養,後用於商業演出。2018年12月2日,於某某攜帶上述野生動物乘火車返回長春市,在通遼市火車站被查獲。經鑑定,於某某攜帶的涉案鱷魚為暹羅鱷,屬國家一級保護動物;蜥蜴為黑斑雙領蜥,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蟒蛇為紅尾蚺,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裁判結果】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中涉案野生動物共3個物種,且存在不同情形的違法行為和損害後果。於某某收購、運輸多種國家一、二級野生保護動物並公開進行商業演出,主觀目的雖不是為了食用、出售野生動物,但其行為客觀上仍侵害了我國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所保護的客體,暴露出一些民眾野生動物保護方面法律意識淡薄的問題。因此,增強野生動物保護方面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力度,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法治意識、環保意識、責任意識,養成自覺保護生態環境和野生動物資源的良好習慣,對於保護生態安全具有積極意義,也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亟待解決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社會性問題。

秦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秦某未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許可,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多次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鸚鵡共計14只,並在烏海市海南區亞力達小區商鋪內進行馴養。經鑑定,秦某所收購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共計16萬元。

【裁判結果】烏海市海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秦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價值16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1萬元。

【典型意義】近年來,涉野生動物犯罪的手段、目的等方面均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本案警示了廣大公眾基於飼養和賞玩等其他目的,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仍然觸犯了法律,構成犯罪,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途徑都是通過“淘寶網”、微信等網絡平臺,利用快遞等方式進行交易,手段較為隱蔽,難以防控,因此,要加大對互聯網野生動物犯罪的重視程度,嚴厲打擊通過網絡、快遞等手段進行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交易的行動勢在必行。

陸某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7日,陸某某在通遼市扎魯特旗二手物品網平臺看到出售鷹標本的信息,遂通過手機微信與賣家取得聯繫,以75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隻鷹標本,後將該鷹標本贈送他人。經鑑定,涉案鷹標本系屬隼形目鷹科禿鷲標本。

【裁判結果】通遼市扎魯特旗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陸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

【典型意義】從發生在我區的多起涉野生動物犯罪案件來看,大多數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甚至出現在互聯網上公開出售、購買野生動物製品的行為。本案的審理,引導廣大民眾意識到,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無論是活體還是製品(死體),都是觸犯法律的行為。保護野生動物人人有責,要增強野生動物保護意識,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王某甲等3人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0日,王某甲、王某乙、郝某某3人利用事先配製好的60斤毒餌毒殺百靈鳥4484只,準備出售給東北地區的“野味店”供食客食用。經鑑定,其中3735只蒙古百靈和165只角百靈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涉訴百靈鳥價值為395.97萬元。

【裁判結果】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郝某某的行為均構成非法狩獵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2年6個月、2年,3人對毒殺野生動物所造成的國家財產損失395.97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同支付生態經濟價值損失和鑑定費,並在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本案系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野生動物的大量捕殺使得生物多樣性及生態平衡受到極大破壞,濫食野生動物的行為也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被告人投放毒餌毒殺野生鳥類出售給他人食用的行為,凸顯出日常生活中一些人野生動物保護和食品安全意識淡薄,一些地方濫捕濫食野生動物陋習仍然存在。法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堅持打擊犯罪與修復生態並重的司法理念,不僅追究被告人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刑事責任,還依法判決被告人承擔因其犯罪行為造成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雙管齊下打擊濫捕濫食野生動物行為,可以更加有力度的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增強民眾生態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促使部分社會成員自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北方新報正北方網記者 王利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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