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會計對稅收政策理解不到位,導致多繳納15萬的稅!

實例:

某物業管理公司2018年1月一次性收取了小區住戶兩年的物業管理費(2018年1-2019年12月)共127.20萬元並開具了6%的增值稅發票,會計王燕在賬務處理的時候,全部一次性計入了2018年度的收入。

借:銀行存款 127.2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7.2萬元

請問:

會計王燕這樣處理對嗎?

實例|公司會計對稅收政策理解不到位,導致多繳納15萬的稅!

糾 正

以上賬務處理導致2018年收入多列60萬元,會導致多繳納企業所得稅60萬元*25%=15萬元。

借:銀行存款 127.20萬元

貸:預收賬款 12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7.2萬元

2018年度應結轉收入60萬元

借:預收賬款 6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萬元

2019年度應結轉收入60萬元

借:預收賬款 6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萬元

參 考

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款第8項規定:

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長期為客戶提供重複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2.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相關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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