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七旬傷殘軍人雨天滑倒,誰向他施以援手?

「法律援助」七旬傷殘軍人雨天滑倒,誰向他施以援手?

近年來,上海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積極開展工作,為困難群體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受到了廣泛好評。小編擷取其中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例,一起來看看他們如何伸出法律的援手!

關鍵詞

傷殘軍人;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援助

案情簡介

家住上海市徐彙區的李某某是一名因公致殘的老傷殘軍人,依法享受國家撫卹補助。2019年1月某日下午,72歲的李某某獨自前往某銀行辦理存款業務,因當日下雨,銀行地面溼滑,李某某在銀行大堂內摔跤導致左臂摔傷。經醫院診斷李某某左臂脫臼,當日醫院即為李某某做了復位和石膏固定處理,並囑咐其回家靜養。

事後,李某某來到上海市徐彙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要求銀行對其進行民事賠償並賠禮道歉。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法律援助對象經濟困難標準和擴大法律援助事項範圍的通知》,李某某持有傷殘軍人證,屬於“享受國家撫卹補助的老復員軍人,傷殘軍人”,可以免予審查家庭經濟狀況;其案由也符合“軍人軍屬因其合法權益收到侵害,主張權利的”情況,上海市徐彙區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該案,並指派上海淳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劉亦承辦此案。

劉律師接到指派後,考慮到李某某年事已高且手臂受傷需要靜養,特地提供上門服務,在李某某家進行了第一次會見。談話中,李某某表示當天下雨路滑,銀行大堂地面有水漬,自己在取號後一邁步就摔倒了,胳膊著地。銀行保安不僅沒有扶他,還說是自己摔倒的與銀行無關,當時李某某就與保安爭論了起來,後來是銀行工作人員扶起自己並陪同去看病。劉律師又詢問了當日銀行大堂是否有提示小心地滑等標識牌,李某某表示記不清了,只記得自己是從側面小門進入,地上沒有鋪防滑地毯。

李某某在談及此事時情緒較為激動,多次提及保安對自己態度蠻橫、粗暴無禮,也擔心自己本本分分一輩子,因為缺乏法律專業知識,這次要吃虧了。他要求銀行保安當面賠禮道歉,銀行承擔全部醫療費用,並給予相應的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

劉律師對老人進行了安撫,並以事實為依據向李某某解釋了相關的法律關係和法律規定。如果銀行的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沒有提示、沒有防滑設施,則銀行方面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李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應當負責,對風險也應當有預見性、控制能力。根據以往判例,銀行僅承擔小部分責任,而且訴訟耗時長、成本高。劉律師建議先走訪調查、收集證據,銀行方有調解意向的,先調解再訴訟。李某某當場表示如果既能討個說法又能得到賠償那是再好不過的事。

劉律師在銀行調取了事發當日的監控,並與當天值守的大堂經理、銀行工作人員分別進行了交談。監控畫面顯示,李某某確實是取號後在銀行大堂滑倒,事發時銀行沒有相應的防滑設施或提示牌。摔倒後老人與保安發生了口角衝突,銀行工作人員扶起老人。劉律師還了解到,李某某摔傷後,銀行已派人陪同就醫,前期的診療費一萬多元均由銀行墊付,銀行留存了收據、發票等證據。

劉律師又與李某某的主治醫師進行了溝通,瞭解到李某某的左臂脫臼因為李某某年事已高導致恢復較慢,但總體還算幸運,傷勢較輕且沒有其他併發症、後遺症。通過走訪諮詢鑑定機構,劉律師瞭解到李某某的傷情基本沒有達到傷殘等級的標準。

完成上述調查工作後,劉律師與李某某再次會面。劉律師就走訪調查的結果向李某某進行了核對證實。隨後又拿出準備好的法律法條逐一向李某某釋法說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是傷殘等級,按照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劉律師又向李某某闡述了鑑定機構的初步意見,其傷情達不到傷殘等級標準。

換而言之,李某某的傷情達不到傷殘等級就不能獲得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更是無從說起。而且,整個事件銀行雖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也只能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鑑於上述情況,劉律師提出,訴訟風險較大,建議協商解決。

在徵得李某某的同意後,劉律師再次到銀行進行調解協商。銀行承認保安與李某某產生言語衝突,承諾對保安作出內部處罰,李某某也接受了保安的賠禮道歉。

但雙方在賠償金額上產生了分歧,銀行方面提出雖然自己存在過錯,但李某某的摔傷本質上還是由於其走路不小心導致的,而且李某某每次就醫都派人陪護並墊付了所有醫藥費,現在只願人道主義賠償2000元。

劉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李某某摔傷本身並無過錯,是因下雨銀行沒有采取防護措施導致,雖然銀行在前期治療中墊付了診療費,但是老人並未結束治療完全康復,後期還需要一定費用。

在幾經周折後,銀行同意一次性賠償18000元,前期墊付的醫療費用不需要返還,後期治療產生的費用由李某某自行承擔。李某某對這一結果表示滿意,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公共場所摔傷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特殊之處在於老人是傷殘軍人,既屬於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範圍,又符合免於審查經濟狀況的條件。

鑑於老人傷情並不嚴重又希望儘快拿到賠償,本著尊重當事人意願併為其爭取最大權益的原則,在無法進行傷殘鑑定的情況下,援助律師通過協商談判的方式,使李某某獲得了最大限度的賠償,既得到了當事人的好評,又避免了訴訟風險,同時也節省了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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