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沒有贍養爺爺的孫子可以代位繼承,但是?

代位繼承經常發生在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家庭中。“中間人”的缺位使得原始的撫養、贍養和繼承關係發生變動。父親先於祖父去世,孫子可以代位繼承祖父的遺產。在很多遺產糾紛中,當事人都會存在這個疑問,

沒有贍養被繼承人的代位繼承人,還能夠代位繼承嗎?

遺產繼承——沒有贍養爺爺的孫子可以代位繼承,但是?

王大與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三女,分別為王甲、王乙(男)、王丙和王丁,王乙一家與王大和李某生活在一起。妻子李某去世後的第二年,兒子王乙也因車禍不幸去世,年僅43歲。

遺產繼承——沒有贍養爺爺的孫子可以代位繼承,但是?

王乙去世後,他的妻子帶著16歲的兒子王曉改嫁。王曉成年後前往大城市闖蕩,由於生意做得不太如意,他也很少去看望爺爺,王大則由幾個女兒輪流照料。幾年後,王大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產和一輛小汽車。

王曉聽說爺爺去世了,匆匆忙忙買了火車票趕回了家。葬禮上,王曉不但沒有表現出哀痛的情緒,反而對爺爺留下的房產和小汽車打起了主意。喪事辦完後。王曉去諮詢了律師,聽說自己可以代位繼承爺爺的遺產後,十分欣喜,便向三個姑姑正式攤了牌。姑姑們氣急敗壞,破口大罵王曉厚顏無恥,稱王曉的父親王乙早年去世,沒有贍養王大,王曉成年後也沒有孝敬爺爺,根本無權繼承遺產。


遺產繼承——沒有贍養爺爺的孫子可以代位繼承,但是?

誰的主張更有道理呢?

遺產繼承——沒有贍養爺爺的孫子可以代位繼承,但是?

【問題1】王曉是否可以繼承爺爺王大的遺產?

按照《繼承法》第11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本案中,王乙作為王大的兒子,先於王大死亡。王大去世後,王乙的兒子王曉作為王大的孫子,即為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王大的遺產。


【問題2】王曉應該繼承的份額是多少?


一般情況下,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本案中,王大有四個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和王丁,王曉代位繼承其父親王乙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而王乙有權繼承繼承的遺產份額是多少呢?

王曉的三個姑姑提出,王曉的父親王乙早逝,在世的時候基本沒有履行贍養義務,因此不應該繼承相應的遺產。

這個說法需要證據支持,王曉的父親早逝,其不具備扶養的客觀條件,本案中並沒有證據證明王乙沒有履行贍養義務,且王乙生前與被繼承人王大共同生活,因此不能就因此就否定王乙可以繼承的相應的遺產份額。

【問題3】王曉沒有贍養爺爺王大對繼承有什麼影響?

遺產繼承——沒有贍養爺爺的孫子可以代位繼承,但是?

根據《婚姻法》第28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本案中,雖然王乙已經去世,但王大的其他子女王甲、王乙和王丙都尚在,且具備贍養的能力,所以王曉對其祖父王大並無法定的贍養義務。

不過,王曉雖不是必須贍養祖父王大,其父親王乙生前客觀上對王大所盡得贍養義務有限,在王乙去世後的數十年裡,其子王曉作為代位繼承人也沒有對王大進行贍養,王大主要由其3個女兒王甲、王丙和王丁負責照顧。

依照我國《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綜合本案的情況,王甲、王丙和王丁較大可能會多分得遺產,相應情況下,未扶養祖父王大的王曉只能少分得遺產。

本案中,即使王曉的父親王乙所盡的扶養義務較少,但如果王曉在王乙去世後,對王大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條的規定:“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王曉也可以相應地多分得遺產。

遺產繼承——沒有贍養爺爺的孫子可以代位繼承,但是?

法律往往只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勿要留下“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待”的遺憾!

遺產繼承——沒有贍養爺爺的孫子可以代位繼承,但是?

繼承法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遺產繼承——沒有贍養爺爺的孫子可以代位繼承,但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7.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婚姻法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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