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两份相同的人身保险 能否全部获得理赔?

【案情】

王某于2019年2月13日和2019年2月23日在湖南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均相同的保险,被保险人为王某,受益人类型为法定,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项目包括意外伤害身故等。保险合同约定:1、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2、本产品的保障对象为主被保险人夫妻双方及其父母子女。2019年6月9日,王某的母亲被发现溺死于池塘中,经鉴定死者系意外跌入水塘中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认为王某的第二份保单无效,拒绝理赔。

【分歧】

本案中,对于王某及其他法定继承人是否能够获得全部理赔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能获得第一份保险的理赔。保险条款约定了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因此王某投保的第二份保险是无效的,不应获得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份保险均能获得赔偿。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均依法成立,在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时,合同当然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虽然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但王某先后两次进行了投保,使用的姓名、性别、证件号码等身份信息均一致,保险公司仍同意其投保并与其签订了保险合同、收取了保费,应视为对特别条款中“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约定的变更。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合同规定“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投保人也不会再进行重复投保,因此,本案中“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该免责条款对王某不产生效力。

综上所述,王某购买的两份保险均已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两份保险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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