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稽查越來越嚴,會計別給自己惹麻煩,這5個常識,會計要記牢

1、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發票沒有顯示稅收分類編碼,可以正常使用嗎?

稅務機關通過代開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目前沒有簡稱,不影響正常使用。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上述規定,僅針對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

2、納稅人開具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原發票怎麼處理?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3、開具不動產銷售發票時,在備註欄填寫哪些信息?

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的規定,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4、納稅人從事超過經營範圍的業務,可以直接開具發票嗎?

有稅種且有對應徵收品目的,可以根據實際發生業務據實開具發票。如無對應稅種則需到稅務前臺核定稅種。對於偶然性發生的業務,可以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後,增加相應徵收品目,對於經常性發生的業務,應先到工商增加經營範圍。

5、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並已繳稅,發生退貨怎麼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銷方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後,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因購買方已將該張專用發票進行認證,無法作廢的,可由購買方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並做進項稅額轉出後,銷方納稅人便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並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該張專用發票已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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