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行政審批局具有撤銷冒用身份證登記的職權

行 政 判 決 書

原告周某,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朱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託代理人龍某,某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某市某區行政審批局。

法定代表人高某,該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龍某,該局經濟科科長。一般授權代理。

委託代理人張某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因不服被告某區行政審批局書面回覆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2019年9月18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10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朱某、龍某、被告某區審批局局長和委託代理人龍某、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於2019年8月5日向某區審批局書面申請撤銷某某有限公司登記。同月20日,原告收到了該局拒絕其申請的書面回覆。

原告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撤銷被告作出“關於申請撤銷某某有限公司登記申請的回覆”(以下簡稱被訴回覆);2.判令被告重新審查原告2019年8月5日提交的“請求撤銷某某有限公司登記的申請書”(以下簡稱涉案申請)。事實與理由:原告於2019年8月5日向被告提交涉案申請後,被告於同月20日作出被訴回覆拒絕撤銷。原告認為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國市監信[2019]128號文)的規定,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記機關反映被冒名登記情況的,登記機關及時做好記錄,將公司涉嫌冒名登記的情況,包括被冒名登記時間、具體登記事項、登記機關聯繫方式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示,公示期內調查終結並作出調查結論的,終止公示;登記機關要對冒名登記基本事實進行調查,在調查終結或公示期滿後作出調查結論並據此作出撤銷或不予撤銷登記的決定。綜上,被告回覆違法,遂訴至法院。

被告某區審批局辯稱:原告訴我局要求撤銷中藝公司登記一案已經兩級法院審理,因超過起訴期限被駁回,後於2019年8月5日再次要求。我局以案件已審理終結,無主動撤銷職責為由回覆原告並無不當。一、

國市監信[2019]128號文是部門文件,並非我局上級發佈,將我局列為申請主體和訴訟主體不適格;二、根據某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某行政審批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我局職責沒有市場監管總局在前述指導意見中列明的職責,不具備事中、事後監管職責,無法對相關事項作出調查並出具結論,無法認定冒名登記事實。我局撤銷有關公司的設立登記,是依據公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立案調查結果或處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而執行,無權直接撤銷;三、本案屬於重複起訴,不應受理或應當裁定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5日,原告向某區審批局提交涉案申請,要求撤銷某某公司設立登記,稱案外人2014年5月冒用其遺失身份證和虛假授權委託書等材料申請設立了以其為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的某某公司;而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19年7月30日對其作出的《關於請求撤銷某某有限公司登記申請的回覆》稱,根據國市監信[2019]128號文,撤銷冒名登記工作登記機關發生過變更的,

由現登記機關負責撤銷;自2017年3月3日起,某區企業設立、變更、撤銷變更、註銷登記等行政審批職能劃入某區審批局,該局為某區的登記機關。某區審批局於同月20日向原告作出被訴回覆稱:“經查,以原告為法定代表人於2014年5月9日登記的某某公司2015、2016年度連續2個年度未進行年報公示且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某區工商局於2018年4月23日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您先後向某區人民法院和某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該公司設立登記,因過訴訟時效,兩級法院已駁回您的訴訟請求”,“行政審批局是承接行政審批職能部門,是行政許可事項的登記機關,

根據本部門職能,不具備事中、事後監管的職責,不能對行政許可中出現的如冒用身份證的違法行為作出調查結論,無法認定冒名登記事實

;我局撤銷有關公司設立登記,是依照公安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立案調查結果(行政處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行政判決書)而執行,

目前我局未接到相關部門出具的立案調查結果及判決,因而我局不得擅自撤銷”

。原告不服被訴回覆,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六款等相關規定以及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某政辦[2017]14號通知的要求,因行政機關職權變更,某區審批局繼續行使原某區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各類企業設立、變更、撤銷變更、註銷登記”職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是2018年成立的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指導各類企業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等工作。按照該局2019年6月28日發佈的國市監信[2019]128號文和國務院於同年10月17日發佈《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文)的精神,撤銷冒名登記工作由作出該次登記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登記機關發生過變更的,由現登記機關負責撤銷;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對負責審批或指導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負責事中事後監管;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要加強審管銜接,把監管責任落到實處。因此,某

區審批局作為具有企業設立、變更登記等職能的行政機關本就具有撤銷登記的職權,

該局自稱不具備“事中事後監管”職責、只能依據其他機關法律文書撤銷相關公司登記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原告關於某某公司設立登記的撤銷之訴,經本院一審、某某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已被裁定駁回起訴,理由是原告本人在知道該公司存在後怠於行使權利,以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條已經明確指出,該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故,登記機關對公司登記信息的監管職責並非僅為保護公司股東或名義股東個人利益而設置,還應以維護經濟秩序和規範公司組織及行為為目標;某區審批局作為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政府設立的企業登記機關,無權以異議人是否有權就登記內容提起行政訴訟來決定是否履行監管職責。

綜上,某區審批局據以拒絕原告要求的理由均不成立,原告要求該局重新審查其申請確有依據。如某區審批局另有證據證明撤銷某某公司設立登記的職權屬於其他機關或該公司登記不應被撤銷,應當據實告知申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某行政審批局“關於申請撤銷

某某有限公司登記申請的回覆”;

二、責令某區行政審批局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重新審查原告“請求撤銷某某有限公司登記的申請書”。

本案訴訟費用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某某市某區行政審批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某某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院判例:行政审批局具有撤销冒用身份证登记的职权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法院判例:行政审批局具有撤销冒用身份证登记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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