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的徵地項目繼續進行,補償標準沒有變真的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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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楊子豪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很多被徵收人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多年前就說要徵地,公告也下了,評估也做了,可遲遲就是沒有動靜。時隔多年按照之前的文件重新徵地,補償的標準卻沒有任何改變。對老百姓而言,明知補償不合理但卻不知如何應對。通過本文,在明律師將為您一一解答。

多年前的徵地項目繼續進行,補償標準沒有變真的合理嗎?

徵地項目是存在很多“有效期”的:

【徵地批文】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規定,嚴禁閒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徵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閒置的土地,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實踐當中,徵收部門拿著多年前的徵地批文繼續徵地的,老百姓首先就要注意這個批文是否過期,如果連手中的審批文件都失效了,就意味著徵地行為沒有了法律依據,徵地行為便無合法性可言。

當然,很多老百姓會問:如果人家不給我們看這個文件怎麼辦?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八項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以上法律明確規定了,有關征收土地的批准等情況,屬於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範疇,行政機關應當依職權予以公開。如果行政機關不主動將文件進行公佈,被徵收人也可以通過申請信息公開的方式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

【估價報告】

《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應當全面、詳細地界定估價對象的範圍和在估價時點的法定用途、實際用途以及區位、實物、權益狀況。

第二十六條: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

被徵收房屋在多年前進行了估價,只能說明此房屋在估價時的價格,多年後重新進行徵收,當初的估價報告也已經失效,況且房屋狀況和房地產市場狀況經過長時間變化,使得房屋的產生變化是常見的情形,如果需要確定被徵收房屋的市場價值,就應當重新進行估價,來確保被徵收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最後,在明律師提醒大家,遇到歷時已久的徵收項目再次啟動的情況,一定要詳細瞭解該項目的信息,徵收當中存在的疑問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獲得專業的幫助,合理合法地進行維權。不要盲目採取行動,以免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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