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他處有房有什麼影響?

導言:他處有房是什麼意思?上海公房動拆遷他處有房有什麼影響?本文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


上海公房他處有房有什麼影響?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他處有房”對公房的影響主要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未動拆遷時承租人變更時。這種情況適用上海市房地資源局關於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的有關規定。意見(二)第十二條規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所稱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

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上款規定書面確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承租人全家戶口遷離本市、全家出國(境)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國(境)定居的,應當同時按規定調整租金標準。”

第二、動遷遷之後補償款分割訴訟中。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一〔2004〕3號)第三條:“三、 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答:與《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相關條款規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

這裡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於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後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注意,這裡的“他處有房”是不包括在市場上購買的商品房或二手房的,簡單來說,只要你的房子不是享受“政府優惠”拿到的房子,是不屬於“他處有房”的情形的,仍然可以參與補償款分配。

第三、動遷過程中居住困難戶認定時。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也就是大家常說的71號令,第三十二條規定:“居住困難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向所在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照本細則以及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對居住困難戶進行認定,並將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居住困難戶及其人數在徵收範圍內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在15日內進行核查和公佈。”在這種情況下,會對他處有房的情況進行調查,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他處有房是包括所有情況的房子的,只要你名下有房產且面積超過22平就不能參與到居住困難戶認定中。

以上三種情形可以看出,不同的情況下“他處有房”的定義和影響也是不同的,所以一定要結合自己遇到的情況進行分析,希望本文能給大家帶來一點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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