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熟?刷單?默認搭售?網購的權益這樣保障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廣大市民響應號召閉門不出,不少商家便通過電商平臺、微信朋友圈、公眾號進行經營,給廣大消費者生活帶來了極大的方便,但同時也引發了新的消費隱患和糾紛。特殊時期,各相關監管部門採取的是包容審慎監管;現在一切都在迴歸正常,代購、微商、直播等電商賣家經營行為該如何規範?遇到刷好評、刪差評、大數據殺熟、賣假貨這些行為,消費者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這裡,市場監管部門從消費者和經營者兩個角度,帶您全面解讀電子商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於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中國首部電子商務領域的綜合性法律,是政府調整、企業和個人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通過信息網絡所產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種商事交易關係,以及與這種商事交易關係密切相關的社會關係、政府管理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涵蓋了包括市場主體、稅務、合同、消費者保護、隱私、網絡安全等多個電子商務方向和領域。

消費者須知

電子商務法

營業執照?微商也要辦理!

互聯網時代,大家都習慣使用手機進行網購,電商法施行後,通過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是提供服務的商家也應當依法辦理執照並納稅,大家網購的時候記得先確認一下商家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再剁手。

相關法條

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殺熟?我們拒絕!

網購用戶個人信息、交易記錄等數據都成了商家眼中的“香饃饃”,精準營銷、“大數據殺熟"問題頻出,電商法明確規定,在給用戶推送信息的時候,要同時提供非針對性選項,保護您的知情權。

相關法條

第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默認搭售?不允許!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搭售本不要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一件讓人非常討厭的事情,電商法施行後,不顯著提示、“默認勾選”搭售都成為商家的禁區,如果碰上了,消費者可以進行申訴舉報。

相關法條

第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第七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隨意毀約?當心違法!

利用“bug價格”吸引網購流量,隨後再用各種理由“砍單”,這成了很多平臺網店的套路。電商法施行後,只要消費者提交訂單成功,商家用“沒貨”或“價格標錯”等理由拒絕發貨已涉嫌違法。

相關法條

第四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五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清晰、全面、明確地告知用戶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法等事項,並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保證用戶在提交訂單前可以更正輸入錯誤。

刷單炒信?違法!

“親,給個五星好評吧,返2元紅包!”網購中,部分賣家在評論上做起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誘導消費者好評,一方面購買“水軍”刷好評,這樣的舉動將被禁止。

相關法條

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九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第八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押金退還?不再難!

網上訂酒店、騎共享單車等,往往需要消費者先交納部分押金,但隨著電子商務發展,押金退還問題逐漸凸顯出來。電商法明確規定押金的所有權屬於消費者,經營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挪用,同時不得設置退還障礙,符合退還條件的,應當及時退還消費者。

相關法條

第二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七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物流代收?你得經過我同意!

你是否有過快遞小哥未經同意就把快遞扔門口的經歷?此次,電商法明確規定,快遞物流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如果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相關法條

第二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並應當符合承諾的服務規範和時限。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經營者須知

電子商務法

微商、網絡直播等納入監管範圍

微商、網絡直播等經營方式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們的購物,但同時也滋生出大量的問題。微商售假、無安全保障、無售後等問題屢見不鮮。此次,電商法明確利用網絡直播等其他網絡服務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也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並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與履行納稅義務。

相關法條

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制約大數據殺熟

有些平臺經營者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個人畫像”,針對用戶的消費習慣和消費需求進行精準營銷,甚至出現“誘導消費”、“大數據殺熟”的情況。針對這樣的現象,電商法明確規定不得利用消費者的消費習慣採取有針對性、目的性的精準營銷,更不得利用大數據分析結果對新老顧客差別對待,採取“殺熟”行為。

相關法條

第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搭售要顯著提示

商家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常採用很小的字號、默認勾選等各種方式,使消費者在不知情、難以察覺的情況下被捆綁搭售。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時應顯著披露信息,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相關法條

第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第七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交訂單成功不得毀約

針對消費者遇到的電商隨意砍單問題,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發佈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平臺經營者、平臺內電商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為自己的毀約行為製造藉口。格式條款等含有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的,其內容無效。

相關法條

第四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五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清晰、全面、明確地告知用戶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法等事項,並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保證用戶在提交訂單前可以更正輸入錯誤。

禁止“刷單炒信”刪差評

商家“刷單炒信”行為會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電商法規定使用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沒有為消費者提供評價途徑或者擅自刪除評價的行為,將予以處罰。

相關法條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九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第八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嚴懲平臺未盡自身義務

電商法規定如果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或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會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不僅要承擔相應責任,還將處以最高200萬元的罰款。

相關法條

第三十八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十三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制行業“惡性”競爭

近年來,我們不斷看到電商平臺要求商家與平臺簽署“獨家合作”協議的新聞,協議簽署後,商品只在該平臺上售賣,且要關閉該平臺之外的其他電商平臺上的店鋪。電商法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行為、價格、交易等實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等行為。違反規定的將由執法部門予以重罰。

相關法條

第二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五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八十二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他須知

電子商務法

不僅如此,《電子商務法》還在市場監管、行政許可監督、稅務監管、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安全、交易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等諸多方面有明確規定,嚴懲網絡交易中各類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保障網絡交易環境健康安全。

來源: 中國質量新聞網 日照市市場監管局

杀熟?刷单?默认搭售?网购的权益这样保障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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