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去通道”還要走多久

一則上市公司問詢函牽出了一款“違約”的信託產品,金額約2.9億元。相關信託公司稱,該產品為通道類項目,於2020年2月20日終止並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人做了“原狀返還”。

何為原狀返還?在通道業務中,信託公司能全身而退嗎?在“去通道”的強監管之下,信託公司遠離通道業務還有多長的路要走?

業內人士告訴《金融時報》記者,去通道不易,在沒有找到新的發展方向之前,一些信託公司去通道更是難上加難。

一單2.8億元的單一信託

上市公司東方網力(300367,股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網力”)4月20日晚回覆深交所問詢函稱,2019年4月17日,寧波網力(東方網力控股子公司)與中糧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簽署《中糧信託·睿元三號單一資金信託》(以下簡稱“睿元三號”)信託合同及補充協議等,其以自有資金2.8億元認購睿元三號產品,中糧信託以寧波網力所認購資金向濟寧恆德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德信”)發放信託貸款2.8億元。

中糧信託官網信息顯示,睿元三號成立時間為2019年4月22日,資金規模為2.8億元,信託期限為18個月,預期年化收益率7.2%,分配期限為每半年。

按照東方網力的公告,該公司分兩期支付購買了該產品,並於2019年6月26日收到中糧信託兌付的第一筆信託收益。

事情並未能一直這樣順利。2020年2月20日,中糧信託向寧波網力出具信託利益分配通知書,說明由於受託人分別於2019年12月20日及2020年1月15日向融資人發送催款通知書,融資人和恆德信仍未支付其欠付的利息,受託人根據信託合同第十七條約定提前終止信託,並向恆德信出具債權換讓通知,將信託債權轉讓給了寧波網力。也就是說,自2020年2月20日起,寧波網力享有信託貸款合同項下全部權利,並可依法自行向融資人及相關交易對手恆德信主張該等權利。

這也就是本文開頭所說的,中糧信託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人做了原狀返還。

何為原狀返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廉慧表示,這是指受託人不負責向融資方催債,把對融資方的權利直接轉移給委託人。

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告訴《金融時報》記者:“在信託清算截點,將信託計劃持有的信託財產按照現有狀態返還給投資者,此時的信託財產可能是現金、債權、權益、實物等。比如,100元的信託財產到返還時可能是80元的現金和20元的債權。”

那麼,睿元三號原狀返還的是什麼呢?東方網力公告稱,截至信託終止日2020年2月20日,信託財產未全部變現,其中,可供分配的現金形式的信託利益總額為人民幣0元,未變現的信託財產合計約為人民幣2.9億元(計至2019年12月20日,其中貸款本金餘額合計為人民幣2.8億元,貸款利息餘額合計為人民幣1.1億元)。

對於這2.9億元債權如何處置,東方網力沒有具體的說法。

通道業務信託公司能否全身而退

業內人士告訴《金融時報》記者,通道類信託項目一旦結束,就跟受託人即信託公司沒關係了,信託公司需要承擔的多是聲譽風險。但在業界實踐中,通道業務也經常會因受託人權利義務不明產生糾紛。

對於通道業務中受託人的權利義務,趙廉慧認為,在通道業務中,受託人的義務包含約定的義務和法定的義務,本質上是法定的,目的是對受益人進行法定的保護。這種義務可以根據信託文件進行約定,但是不可以根據約定加以排除,否則很難想象會存在一個受託人不存在任何信義義務的信託,受益人的利益也無從保護。

在趙廉慧看來,在通道業務中,受託人可以和委託人儘可能通過約定排除責任,但不排除約定不清的情況,比如僅在口頭上說是通道業務,並不能直接排除責任,與委託人也可能出現糾紛。

邢成認為,在通道業務中,受託人也是信託合同中的當事人,其應承擔信義義務或一定的法律責任,這也是為什麼會出現與委託人產生糾紛的情況。因此,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依據信託文件的約定加以確定,以此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

“信託機構僅是作為通道,拿的管理費不多,對風險把控、交易結構等問題並不關心,即便是原狀返還,看似轉移了風險,實際上對信託公司長遠發展意義不大。因此,信託行業強監管以來,去通道是一直被強調的。”邢成說。

去通道信託公司要下狠心

信託業的通道業務一直是監管重點,其主要反映在單一信託領域。

2018年以來,隨著資管新規出臺以及諸多監管政策影響下,以單一信託為主的通道業務受限,相關違規事項也受到相應處罰。比如,2019年9月,建信信託因違規接受保險資金投資事務管理類及單一信託,被責令整改,並罰款40萬元。再從數據看,單一資金信託規模佔比在2010年二季度曾達到83.27%的歷史高位,之後持續下降;截至2019年四季度末,集合資金信託規模9.9萬億元,佔比為45.93%,單一資金信託規模約8萬億元,佔比為37.1%。

《金融時報》記者查詢中糧信託官網產品信息發現,睿元系列單一資金信託共成立3期,成立日期分別為2017年4月19日、2018年4月20日、2019年4月22日,資金規模均為2.8億元。2019年前4個月,中糧信託共成立4單單一資金信託;2020年前4個月,共成立6單。

據業內人士介紹,投資單一信託容易形成通道業務,以規避監管要求。就通道業務佔比而言,在中小型信託公司會高一些,因為對於中小型信託公司而言,其自身的專業能力、主動管理能力以及創新業務拓展能力較弱,再加上重新尋找業務方向需要時間,而且短期內盈利不明顯,因此做通道業務相對簡單。此前用益信託發佈的61家信託公司2019年未經審核的財務數據顯示,中糧信託淨利潤1.16億元,名列倒數第5位;根據信託公司年報,2018年,該公司淨利潤排名在68家信託公司中名列第65位。

值得注意的是,在監管引導下,信託業加快了轉型步伐,信託業務資金來源結構進一步優化。從2019年二季度開始,集合資金信託佔比開始超過單一資金信託,成為最主要的資金來源;信託公司也結合自身的資源稟賦進行了一些轉型探索。3月16日,中糧信託發行“中糧信託·我買穩利1號應收賬款轉讓單一資金信託”項目,該公司稱這是繼經銷商預付款融資、冷鏈倉單質押融資後,中糧信託在集團內部開展產融結合業務的新模式。

近年來,整個信託行業都在積極貫徹去通道、控地產。據瞭解,2020年,除了繼續壓降信託通道業務以及加強對房地產信託業務的管控以外,監管部門還要壓降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融資類信託業務。

邢成認為,隨著資管新規的發佈以及強監管政策的實施,信託行業迎來了真正的轉型,信託公司也到了非轉不可的地步。信託公司應根據監管要求儘快去通道,真正迴歸信託本源。

本文源自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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