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盜賣綠化樹木獲刑

魯網4月13日訊(記者 連峰 閆雲倩 通訊員 王希玉 李明玉)

近日,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盜竊案,被告人齊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凌晨,在聊城市經濟開發區黑龍江路與金山路交叉路口北300米處,被告人齊某某趁夜深無人之機,盜竊道路兩側國槐樹4棵、價值1440元,銷贓後得贓款1420元。2015年4月12日凌晨,在聊城市經濟開發區北外環路小湄河橋東側,被告人齊某某夥同齊某,趁夜深無人之機,盜竊道路兩側白蠟樹19棵、價值10070元,銷贓後得贓款3800元。4月13日凌晨,在聊城市經濟開發區黑龍江路與金山路交叉路口北300米處,被告人齊某某夥同齊某,趁夜深無人之機,盜竊道路兩側國槐樹34棵、價值12240元,銷贓後得贓款6370元。4月17日凌晨,在聊城市經濟開發區周公路與花園路交叉路口東400米路北,被告人齊某某夥同齊某,趁夜深無人之機,盜竊綠化帶內金枝槐13棵、價值6110元,銷贓後得贓款2460元。4月18日凌晨,在聊城市經濟開發區周公路與花園路交叉路口東400米路南,被告人齊某某夥同齊某,趁夜深無人之機,盜竊綠化帶內金枝槐11棵、價值5170元,銷贓後得贓款1990元。綜上所述,被告人齊某某盜竊樹木總價值為35030元。案發後,公安機關扣押的黃金槐24棵已發還被害人。齊某某、齊某已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共計5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齊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單獨或者夥同他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齊某某的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依法應予刑罰。鑑於被告人齊某某案發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已退賠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依法對其可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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