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訂金、誠意金、認籌金,你搞清楚這“四大金”了嗎?

買房時,經常會聽到售樓小姐說起定金、訂金之類的概念?什麼是定金?什麼是訂金?認籌金和誠意金又是怎麼回事?看看以下內容吧,“四金”別傻傻分不清楚。

  •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

定金、訂金、誠意金、認籌金,你搞清楚這“四大金”了嗎?


我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從本質上講,定金是法律上的一種擔保行為,一方面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一方面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我國《合同法》也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需提醒的是,購房者除非已經完全確認需要購買目標房源,否則要謹慎採用定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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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訂金

“訂金”與“定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在法律層面的含義卻完全不同。

訂金在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訂金往往被視為預付款,僅表明了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向,支付訂金的過程其實是在履行主合同,其本身不具有債的擔保作用,不產生“定金”的懲罰性效果。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訂金合同,那麼收取訂金的違約方只需返還訂金即可。


  • 誠意金

“誠意金”並不屬於法律概念,其屬於房屋買賣雙方達成的初步意向證明,性質上相當於預付款,對違約一方不具有懲罰性。

如果雙方就交誠意金後開發商交房義務沒有約定,後期雙方也沒有簽訂購房合同,那麼如果購房者中途取消了買房意願,誠意金應全額退還;如果購房者最終購買,誠意金將轉為房款的一部分;而如果開發商不交房,則其應該將誠意金返還給購房者,但購房者無法據此向其提出賠償要求。


  • 認籌金

與“誠意金”類似,“認籌金”也不屬於法律概念,僅僅是房地產開發商在樓盤正式銷售前,通過優先選房、許諾享受開盤價格優惠等方式,吸引有意向的購房者預先向售樓方繳納幾千至數萬元不等的資金,進而提前圈定客戶的一種營銷手段。

如果購房者後期同開發商簽訂了正式購房合同,則認籌金就按照約定成為購房款的一部分;如果購房者沒有同開發商簽訂任何合同,則認籌金是可以退還的。

“認籌金”“誠意金”使得購房者處於較為被動的地位,購房者可就後續交房時間、退款條件及期限等與開發商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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