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字千金!創業者了誤讀了對賭協議內容,代價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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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賭協議在風險投資行業是普遍存在的,對投資行業瞭解點的人對這個詞彙也基本不會陌生,畢竟中國已經經過了曾經的“全面PE”年代。各位看官不要糾結風投,PE的區別,我同意您的意見,為了簡單我就不區分那麼詳細了。畢竟本文的重點不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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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這介紹一個最高法公佈的案例,案例細節當然是有些複雜,畢竟已經麻煩到了最高法的法官大人了。相信不管是創業者亦或專業風投行業人士還是普通投資者都能從這個案例中獲得一些有參考價值的信息。我儘量把這個複雜的事情簡單化,但這畢竟不是虛構的故事我還必須努力保證表達清楚事件真相。

事情還要從2008年說起,2008年5月份在古城西安有五個小夥伴發起設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就叫威爾公司吧,威爾註冊資本100萬人民幣,經過小夥伴的不懈努力公司在發展壯大,經過幾次增資擴股後2012年9月註冊資本已經增加到近7000萬,這五位小夥伴多的實繳有一千多萬,少的也實繳300萬以上,應該說是有聲有色吧。這不就吸引來了風投機構(再說一遍希望看官不要糾結風投還是PE啊,糾結的看官我知道您很專業)想要投資。有一家叫上海某某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機構,就與這五個小夥伴為主的股東雙方進行了熱情友好加坦誠的溝通,最後雙方都覺得對方是自己意中之人便順利的達成了增資擴股協議。

這個增資擴股協議可是個重要的東西,雙方的合作那畢竟不是“因為愛情”,所以不可能只是因為人群中多看了一眼導致的。沒啥不好意思說的,雙方都是為了實現經濟利益,那維護雙方的利益東西就要靠這個增資擴股協議裡面的條款約定了,相信雙方為這些條款的最終達成一致,肯定少不了你來我往的討價還價。所以如果說雙方有誰不瞭解這協議裡面的內容那有點說不過去,估計關鍵條款都快能背出來了!但這個增資協議裡面包括些啥啊?全文我這也沒有,最高法也沒公佈,但大概內容和一些關鍵條款還是給了。只是這玩意估計大家看起來有點枯燥,涉及專業內容畢竟不是小說那麼好看。但出於故事完整的需要,和一些專業看官的專業需要我還是列出來,大家選擇性閱讀。

根據最高法的披露雙方在《增資擴股協議書》中對於本協議的投資前提、投資方案和出資安排、相關手續的辦理、業績承諾與現金補償、上市承諾、股權回購、公司治理、甲方股權轉讓及其他股東權利、股權激勵和引進新投資者、從業承諾及競業限制承諾、知識產權的佔有與使用、債權和債務、保證和承諾、違約及其責任、不可抗力、協議的變更、解除、爭議解決、通知及送達、附則等進行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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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著有點無聊吧,別怪我沒提前打招呼啊。但劃一下重點,大家記著我用行書體標出的字就行了,其他內容完全是給學有餘力的朋友看的與本文無關。

下面說一下重要的條款,也就是談錢不傷感情的事。經過雙方的討價還價後,(其中還包括了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和律所的盡職調查)最後上海的風投機構以以現金4000萬元對公司增資,取得公司7.722008%的股權,其中662.900254萬元作為註冊資本,其餘計入資本公積。,定價是以公司2012年預期淨利潤5000萬元為基礎,投資後市盈率為10.36倍。

大家兌付著看吧。這需要一點專業知識來理解了,簡單說就是新進風險投資方獲得同等股權的價格要比老股東貴了很多。

當然人家新進風險投資方是吃投資這碗飯的,精的都跟人精一樣哪能有無緣無故的愛呢?給這個價格的前提是讓老股東同意本文最開始提到的對賭條款,也就是說這個價格是有前提的,前提條件沒達到,我還有後招的。

對賭條款的重點包括下面幾條(先提醒一下大家能看就看,看不下去直接跳下一段,條款是比較燒腦)

第五條業績承諾與現金補償約定如下。業績承諾:五個小夥伴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同意且承諾,公司2012年度經審計機構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稅後淨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並且2013年度經審計機構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稅後淨利潤不低於7000萬元。

現金補償:若公司2012年度經審計機構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稅後淨利潤低於7000萬元,新股東(即上海凱石國浦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為了簡單以下都用風投機構代替了)有權要求五個小夥伴按下述方式進行現金補償:“(1)2012年度應補償現金=投資總額÷51800×(5000-2012年度實際淨利潤)×10.36(萬元);(2)2013年度應補償現金=投資總額÷51800×(7000-2013年度實際淨利潤)×7.4(萬元);五個小夥伴承諾並同意按各自股權比例承擔補償金額。”

看不懂沒關係,就是給大家一個真實的參考。簡單就是說我出大價錢投資你是看好你,你要是表現不好,那你的補錢給我。關鍵是這還沒完,下面還有條款,後面的條款才引出這個故事耐人尋味而又發人深省的地方。不過我先提醒在先下面這條條款我承認依然是又臭又長,如果沒興趣看大家可以直接跳過看下一段,我在後面給大家解釋一下。

第六條上市承諾、股權回購約定如下。五個小夥伴同意並承諾,公司在2013年年內向證監會申報上市申請材料,並於2014年12月31日前通過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6.1)。若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本條第6.1款規定的上市計劃,五個小夥伴承諾並同意:五個小夥伴按第6.4款的約定回購風投機構所持公司股權(6.2)。若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尚未通過證監會的上市申請審核,風投機構應於2014年12月31日起60日內要求五個小夥伴按本條第6.2款的規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若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上市申請被證監會否決,風投機構應於證監會否決公司上市的審核正式公佈之日起60日內要求甲乙雙方按本條第6.2款的規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若公司於2014年12月31日仍處在證監會的首次公開發行審核過程中,且2014年12月31日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申請被證監會否決,則風投機構應於證監會否決公司上市的審核結果正式公佈之日起60日內要求甲乙雙方按本條第6.2款的規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6.3)。若風投機構向五個小夥伴發出書面“股權回購請求”,要求五個小夥伴或其五人指定的第三方按公司屆時經審計的淨資產值定價或下列計算方法,二者取價高者受讓風投機構所持公司股權:受讓價格(萬元)=投資成本×擬轉讓股權比例÷風投機構所持股權比例×資金投入時間÷365×15%年利率+投資成本。如在資金投入時間內公司曾進行現金分紅,則風投機構實際收到的分紅款應相應從受讓價格中扣除。五個小夥伴應當在收到書面“股權回購”請求當日起24個月內安排向丙方支付完畢全部金額(6.4)。若在風投機構資金投入公司日起至風投機構發出書面“股權回購”請求日止的期間內,公司曾進行分紅或以其他方式對丙方進行現金補償,則丙方實際收到的分紅款或現金補償相應從股權回購款中扣除(6.5)。當公司累計新增虧損達到風投機構成為公司股東當年的上一年度未經審計公司淨資產的30%時,風投機構有權利要求五個小夥伴按第6.4款在新增虧損當年度審計報告正式遞交風投機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前回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權(6.6)。五個小夥伴承諾且保證,其五人履行股權回購支付義務時,風投機構享有公司其他股東同等權利(6.8)。

咱接著來,第六條簡單說就是除了業績不好你要補償我以外,你上市不成功還得回購我的股份,以什麼價格回購,咱也親兄弟明算賬地寫在第六條裡面了。

總之就是我這錢不是那麼容易拿的,我可不傻,我的把我的風險儘量摘乾淨,雖然我是叫風投,但我也不喜歡風險,就喜歡錢! 上面的第五條和第六條算是最重要的對賭條款了。

這五個小夥伴估計一方面是出於業務發展需要資金,另外一方面對自己的能力也比較自信認為這買賣還是可以的,於是同意了這些協議,在這之後風投如約打款獲得約定股權,雙方你好我好暫且略去不表。

時間轉眼就到了2014年年底了,但做企業不容易,創業更難啊!不有本書叫創業維艱麼。上市固然能發財但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13年14年到底實現了多少利潤最高法公佈的資料裡面沒有說。但確定的是到了2014年底五個小夥伴和風投機構上市掙錢的希望沒有實現。並且在2014年的最後一天,2014年12月31日公司召開了股東會,而且100%的股東同意達成了一致決議。決議內容跟本文相關的重點如下:

全體股東同意債權人(精功集團、高達、景林投資)以公司整體估值5.18億元的價格,將債權連同利息轉為公司股權;債轉股前,由原創股東以其所持公司4.3%股權對非原創股東進行補償,補償完畢後,原業績對賭條款全部解除。

也就是說五個小夥伴對包括風投機構的其他投資人用股權進行補償,公司的其他債權人進行債轉股,現有股東100%全部同意並通過這些議案,解除了原來壓在五個小夥伴身上的全部的業績對賭條款。估計五個小夥伴在那天是鬆了口氣的,各位看官也許也有這個感覺吧。畢竟套在頭上的對賭協議取消了,債權人也成了一起奮鬥的股東了,雖然上市沒成功但又可以輕裝上陣了,同志們又可以繼續奮鬥了。所以股東會決議形成後,五個小夥伴趕緊督促公司儘快完成了決議約定的內容,該補償股權的補償股權,該債轉股的債轉股。並且完成了工商登記。

沒想到剛輕鬆了不到一個多月,五個小夥伴沒預料到的事情發生了。上文提到的上海那家風投機構於2015年2月9日通過郵件分別向五個小夥伴發出《股權回購請求函》。請求函內容大致如下:

我司特此函告如下:1.請貴方於本函發送之日起的十日內,向我司提供貴司最新一年度加蓋公章並簽字的財務審計報告;2.請貴司實際控制人於本函發送之日起的二十日內,與我司協商簽署書面的股權回購協議,並安排支付股權回購款;3.若貴司實際控制人在上述期限內對我司請求不予回應,或實際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完全、如實履行提供審計報告、簽約及付款義務的,我司保留在上述期限屆滿後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貴司實際控制人回購我司持有貴司的股權並支付股權回購款之權利。

五個小夥伴估計沒有料到有這麼一手。對賭協議不是已經解除了麼?千斤重擔已經放下了啊!20 14年的最後一天的股東會上大家分明都一致同意了的,該補償的補償 ,對賭協議取消,債轉股都做完了。股權回購那可不是小錢啊!

再往後,風投機構就把五個小夥伴告上了陝西高院。陝西高院支持了風投機構的訴訟請求,五個小夥伴覺得不服啊,直接上訴到了最高院,結果最高院支持了陝西高院的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咱們國家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何況二審法院是最高院!事情到此基本沒有反轉可能了。

大家也許會迷惑問題出在哪了?不是解除對賭條款了麼?五個小夥伴估計也應該是這麼想的。但問題就出在對條款的理解上了,五個小夥伴在一審,二審中都主張上市及回購條款亦屬於對賭條款的內容,也已經被解除了。但一二審法院都認可風投機構的主張即:《增資擴股協議書》第五條名稱為“業績承諾與現金補償”,第六條名稱為“上市承諾、股權回購”,兩個條款約定的內容並不相同。也就是說2014年底的股東會只解除了第五條的對賭,沒有解除第六條的對賭。這個閱讀理解偏差直接導致了五個小夥伴被法院判決至少要拿出六千多萬人民幣來回購股權!還有200萬的違約金!二審案件受理費36萬多也得五個小夥伴出,這相比都是小錢了。

希望這個案例對各位想引入風投的創業小夥伴們有些參考價值,也不枉筆者用拙劣的行文辛苦總結。對賭協議那幾個重點條款可以說是字字千金,各位創業者一定要反覆閱讀,確保吃透其中的含義了! 另外多說一句從本案例也可以看出,最高法對股東之間的對賭條款的合法性是認可的,大家不用擔心這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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