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补偿是否视同销售?

公司销售商品(耗材类)后发生质量问题,我公司将用一定数量的同种商品进行补偿,同时原商品不再退回,对于补偿的商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销售货物因质量问题免费再次提供相同货物,也是基于原合同项目下的销售折让(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问题)而给予购货方在销售总额上一定的减让),是销售折让中的数量折让,价款也包含在取得的销售收入之内,不是无偿赠送,不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开具发票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建议发生实物补偿后和客户签订基于原合同的数量折让协议,同时将折让金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符合销售折让,降低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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