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傳票送達後,拒絕出庭,法院通常會怎麼處理?

相關法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即,無論你出庭與否,法院均可就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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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章 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如果作為被告,不出庭,則會失去質證機會、以及失去法庭辯論機會。由此可能帶來的不利後果是,如果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並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事實,但是由於被告未出庭,未進行質證、答辯,法院很可能因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符合其提出的訴訟請求而徑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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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解析

如果是原告,拒絕出庭,法院會按撤訴處理,當然一般情況下都是被告拒絕出庭,法院如果已經向你送達了相關文書和出庭手續的前提下,你拒絕出庭,法官會缺席審理,你不出庭並不會改變判決結果,甚至可能會做出對你不利的判決。

對於缺席審理的案件,因為被告不出庭接受法庭質證,法官沒有辦法全面地瞭解案件事實,也就只能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和原告陳述去認定案件事實,法官也不能因為你不出庭而拒絕裁判,最終只能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去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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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對於缺席審理的案件,法官在本院認為部分都會寫這樣一句話:被告某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出庭接受法庭調查是你的義務,當庭對原告訴請進行答辯是你的權利,法院給予你相應權利,如果不積極去行使,就要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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