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有什麼區別?你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識

籤合同時,大家都會關心合同是否存在欺詐等條款以及合同的有效性,並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的,有一些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有什麼區別?你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識

你對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真的瞭解嗎?下面查看一則案例:

案例分析

楊某與宋某系鄰居,楊某蓋房期間就宅基地是否侵佔宋某宅基地問題發生糾紛,楊某為保證房屋順利建造,在未對房屋實際建造面積的情況下,與宋某簽訂調解協議,協議約定:楊某給予宋某1萬元的賠償,同時,爭議地區歸宋某所有。

方案一是要求行使撤銷權,即宋某阻撓楊某正常建房可能構成對楊某脅迫(程度暫且不做討論),楊某未實際測量面積即認為自己侵佔宋某宅基地,如基於此錯誤認識簽訂協議,可能構成重大誤解。

方案二是放棄對金錢的索賠,僅要求確認確認關於爭議部分的約定無效,因宅基地所有權屬集體所有,集體內成員僅有使用權,楊某擅自對宅基地所有權做出處理,違反法律規定,可就此內容認定為無效。

合同無效與撤銷合同,最終的目的是差不多,都沒有按照合同的內容來履行。但從名字就能夠知道它們是不一樣,那麼,從法律上分析,這兩個概念有和區別呢?

法律分析

無效合同

所謂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由於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條件或要求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確認為無效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有什麼區別?你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識

無效合分為三大類,即主體不合格、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民事總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的來看,合同如果沒有損害國家利益而只是損害了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則不屬於無效合同,應當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的合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需要對此行為作出正確的界定,必須要出於惡意和當事人之間互相串通同時滿足。由於其行為具有明顯的不法性,因此應當確認無效。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中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是現代各國民法中的一項最基本的原則,但一定要明確公共利益的界限,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社會上大多數成員的利益,而不是哪一個單位、部門或者集團的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廣泛性和群眾性,該利益的維護將有利於公眾的生活、生產、學習和工作,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破壞將影響到廣大群眾的生產、生活與學習,給公眾帶來不便等等。

可撤銷合同

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於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一般認為,可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是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主張予以撤銷,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是不能依職權主動來予以撤銷的。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有什麼區別?你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識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由此可見,撤銷權是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的一項權利,該當事人既可以依法主張,當然也可以依法予以放棄,這也充分地體現當事人的意願。

合同在撤銷前應為有效。與合同解除不同,《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對合同解除規定,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只要到達了對方即告解除,合同的解除權應屬形成權。但合同的撤銷卻在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認定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撤銷權雖然也是是一種形成權,但同樣也應當認為其屬於一種請求權,只有享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主張或行使這一權利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可對此請求作出判斷、認定和處理。

合同無效與撤銷合同的區別

1、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合同無效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合同無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合同無效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4、對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合同無效,則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結語

瞭解了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這對簽訂合同時候是要很大的幫助的。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根據案件事實、證據完整程度、時間等因素確定合同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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