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房地產公司用自建房屋安置回遷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案例分析:房地產公司用自建房屋安置回遷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案例分析:房地產公司用自建房屋安置回遷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舊城改造中,房地產企業為了能夠拿到土地開發建設商品房,會承擔被拆遷戶拆遷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除了貨幣補償,還會有房屋安置補償要求。開發企業用於安置拆遷戶的房屋來源方式有外購,有自建兩種方式。對於外購的安置房,成本較容易確定,但是對於自建的安置房成本的確定,實務中會存在誤區。


案例分析:房地產公司用自建房屋安置回遷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開發企業在自有開發土地上建設商品房安置拆遷戶,該模式下立項和報批報建手續都以開發公司名義辦理,開發企業擁有完全產權。這種自建安置房也可以分為兩類即單獨建造安置房或者用自己開發的商品房來安置拆遷戶。

不管是單獨建造安置房,還是用開發的商品房來作為安置房,對於房地產企業來說,由於土地屬於房地產企業,立項和報建手續都以房地產企業名義辦理,因此房地產企業用本項目開發產品安置拆遷戶,安置房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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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企業以自建商品房安置拆遷戶時,按照視同銷售價格確認拆遷補償費和主營業務收入:

借:開發成本— 土地成本— 拆遷補償費

貸:主營務收入— 房屋銷售收入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安置房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開發產品

問題來了,在結轉安置房成本的時候,這裡的主營業務成本如何確認?是否包含安置房視同銷售部分作為拆遷補償費計入到“土地成本—土地拆遷補償費”中的再次分攤的土地成本呢?


案例分析:房地產公司用自建房屋安置回遷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為了方便理解,下面我們藉助案例來進行解析:

【案例】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400畝,其中80畝用於蓋安置房用,剩餘的320畝用於開發建設商品房對外出售。土地成本中已發生貨幣性支出164,000萬元,其中支付土地價款150,000萬元,拆遷貨幣補償14,000萬元。安置房的總面積為22萬平米,建造成本66,000萬元,項目平均售價10,000元/平米(不含稅)。不考慮其他費用,安置房的成本如何確認?

第一步,我們要先計算出安置房視同銷售的金額

安置房視同銷售金額=安置面積*單位平價市價=22萬平米*10,000元/平米=220,0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房地產企業將自有土地上建設的安置房用於拆遷安置,安置房視同銷售同時作為拆遷安置的成本,則賬務處理如下:

借:開發成本— 土地成本— 拆遷補償費 220,000萬元

貸:主營務收入—安置房收入 201,834.86萬元 【220,000/(1+9%)】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18,165.14萬元

第二步,將全部土地成本(包含安置房視同銷售的安置費用)在全部開發產品(包括安置房)之間進行分攤。

安置房應分攤的土地成本=(164,000+220,000)/400畝*80畝

=76,800萬元

安置房總成本=76,800+66,000=142,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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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安置房竣工交付拆遷戶時,賬務處理為

借:開發產品——安置房 142,000萬元

貸:開發成本——安置房建造成本 66,000

開發成本——土地及徵用拆遷補償費 76,800

第四步,結轉安置房成本,賬務處理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安置房成本142,000

貸:開發產品——安置房 142,000

實務操作中,在分攤土地成本時,財務人員往往會忽略了安置房視同銷售後再作為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部分在安置房成本中的分攤,會導致安置房少分攤土地成本,其他開發產品多分攤土地成本的情形。

因此正確的做法是首先要將視同銷售的安置房金額計入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中,然後在對整個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在所有的開發產品(包括安置房)之間進行分配,這樣才符合會計及稅法的配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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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焦點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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