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要求兒子兒媳償還“帶孫費”,法院會支持嗎?

案情回放

被告湯某與被告劉某同居期間於2010年9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湯小某,2013年3月4日兩被告登記結婚。湯小某在斷奶後就由湯某的母親即原告王某一直照顧至今,期間兩被告從來不管湯小某的撫養費,全部由原告王某墊支。

老人要求兒子兒媳償還“帶孫費”,法院會支持嗎?

兩被告作為湯小某的親生父母不盡撫養義務,湯小某成長至今的一切費用均由原告墊支,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將兩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償還墊支的費用共計14萬餘元。

法官說法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兩被告對於其子湯小某負有法定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農村地區,父母因生活需要在外務工而將未成年子女交由老人照料並不鮮見,生活不易,對此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不應給予苛責和非難,但為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撫養費用是父母履行撫養義務最基本或者也可以說是最低的要求。

本案庭審中,原、被告雙方雖然對未支付湯小某撫養費用的期間存在爭議,但根據當事人陳述至少自2016年開始劉某對其子湯小某既未監護、照料,亦未支付撫養費用,未盡到其作為母親的法定義務。

在湯小某生父母即兩被告尚在世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下,原告王某並無法律上的強制撫養湯小某的義務。父母基於血脈、親情等原因而幫助子女撫養下一代往往傾盡全力,舐犢之心固然可憐可敬,但“啃老”行為亦應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本案中,原告王某實際代兩被告撫養其子湯小某,王某因此而墊付的必要的撫養費用,有權要求兩被告償還。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19)川0704民初1656號民事判決書

轉載僅供普法參考,如遇侵權,請及時與我們聯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