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縣人民法院:借款需謹慎 擔保有風險

映象網訊(記者 黃向陽 實習生 馬彬 通訊員 汪楷松)

近日,新蔡縣法院執行二庭迅速執結一起借貸擔保案件,受到當事人的稱讚。

2018年4月30日,張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向原告黃某借款40000元,還款日期為2019年12月30日,並由被告葉某提供擔保。但借款到期後張某一直未還也聯繫不到人,原告便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後判決張某、葉某連帶償還黃某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判決書生效後,二被告仍未履行,原告於2020年4月6日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執行人員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但被執行人葉某仍以自己是擔保人,當時就是為了面子,關係都很好才擔保,該款不應由其承擔。

經過細緻的析法釋理,告知擔保人擔保時就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追償的權利,最後被執行人葉某終於認識到自己的責任,也願意和申請人協商,最終一次性將43000元現金當庭支付給申請人,申請人也放棄了部分利息,長達一年有餘的借款糾紛案件在執行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順利執行清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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