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資金、虛構業務,利寶重慶分公司被罰

二三里資訊從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了解到,近日利寶重慶分公司因編制虛假財務資料套取資金、虛構中介業務套取佣金被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重慶銀保監局對利寶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利寶重慶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利寶重慶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編制虛假財務資料套取資金

2019年1月至4月,利寶重慶分公司經代業務部分5次向某廣告公司支付印刷費用,合計18.49萬元;向某餐飲公司支付紙巾盒宣傳品費用3萬元。上述共計21.49萬元資金實際用於向某保險代理公司支付激勵費。其中17.49萬元虛列費用發生在2019年3月1日以後。

利寶重慶分公司總經理譚春豔應承擔管理責任,業務部經理李方承擔直接責任;

二、虛構中介業務套取佣金

2019年2月至4月,利寶重慶分公司個人代理業務部業務員將113筆個人直銷業務虛掛為個人代理業務,保費合計26.91萬元,共套取佣金5.26萬元。其中有92筆虛掛業務發生在2019年3月1日以後,對應保費合計23.50萬元,套取佣金4.62萬元。

銷售管理部經理尹渝春承擔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司相關報告、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重慶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一,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對利寶重慶分公司罰款1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譚春豔警告並罰款1萬元,對李方警告並罰款1萬元。

上述行為二,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利寶重慶分公司罰款5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尹渝春警告並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LIRONG)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