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 | HR最想知道的問題第一期彙總答覆

2020年3月

用工法律問題諮詢答覆彙總


乾貨 | HR最想知道的問題第一期彙總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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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女員工的法定退休年齡是50歲,男員工的是60歲嗎?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終止了嗎?

答:女員工的法定退休年齡是50歲,如是幹部崗位的,是55歲;男員工的法定退休年齡是60歲。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終止。


Q2: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是指當月開始倒推的12個月,還是解除前一個月倒推12個月?例如勞動者是3月25日離職的,是不是從3月起倒推的12個月?還是從2月算起?

答:如員工離職當月沒有上滿一個月,那麼就從前一個月開始倒推12個月;如員工離職當月上滿一個月的,那麼就從當月開始倒推12個月。


Q3:公司解散,在休產假或準備休產假的同事可以開除嗎?

答:可以。


Q4:請教一下給員工補繳社保然後這位員工已經離職了,那個人部分要公司承擔嗎?還是要員工把個人部分轉帳回公司?

答:員工個人部分由員工負責。如單位已經墊付的,應返還公司。


Q5:請問勞動合同期滿要終止勞動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期滿一個月後才通知,需要支付30天的代通知金嗎?

答:勞動合同期滿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該情形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Q6:公司倒閉了,要辭退兩名財務人員,她們入職的時間分別是:2018-10-24、2018-11-07,要怎麼賠償呢?另外如果沒有提前30天,是不是也得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答: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倒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情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無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則需向員工支付代通知金。


Q7:一員工的勞動合同於2020年2月14日到期,未與他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2月10日復工,但他是一名銷售人員,疫情期間在家辦公,公司於3月9日通知員工不續簽合同,請問公司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給他嗎?在疫情之下勞動合同可以延遲一個月到期的說法嗎?

答:無論是不是續簽,勞動合同在一個月內簽訂都是有效的。但是,合同到期不續簽了,公司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Q8:員工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廣州的工資也是全額髮放的嗎?

答:隔離期應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如是在患病期間應按照當地最低工資80%支付。


Q9:老闆想增加現在員工的上班時長,所增時長在合法的範圍內,而全員原有的合同標註的上班時長都需要更改,這裡是否有風險呢?合同是否要重新簽訂呢?

答: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即可。


Q10: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想續簽是否需要賠償?如果員工本人要求續簽呢?

答: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想續簽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Q11:請問工齡超過10週年的員工,公司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上限是12年嗎?

答:如員工的月工資高於社平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Q12:公司不續簽,但員工的月薪又太高,是否按當地年平均工資的3倍賠償就可以了?

答:如果員工的月工資是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話,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社平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Q13:籤不籤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嗎?

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直到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而終止。


Q14:陪產假是一定要給的嗎?

答:是的,陪產假是國家規定的假期。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Q15:重新入職的員工需要再次有試用期嗎?員工之前在公司一年多離職了,幾個月後,再次返聘另一個崗位, 還可以設置試用期嗎?

答: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單位同一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Q16:我們是物流行業,春節假延長到2.2日,2.3-月底未安排復工。未復工的這段時間,是按當地最低工資的80%發放嗎?2.3--2.29是按合同約定工資發放,3.1起按最低工資80%發放生活補助是嗎?

答:如企業在3月1日才復工的,屬於非勞動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產,單位在第一個月內按照員工正常工作時間支付,超過一個月按照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


Q17:達到退休年齡離職的員工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答:不需要。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員工和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並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Q18:非全日制用工離職需要給實際用人單位提交辭職單嗎?

答:不用。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Q19:離職公司要求籤2年內禁止在同業工作的協議且無補償,這個從勞動法的角度是否合法合規?

答::不合法。離職後在競業限制期內需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競業限制協議才有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Q20:對於懷第三胎流產的女職工享有流產假嗎?

答: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享受國家規定待遇,但可以按照事假處理,給予休息。


本文章由法務動車王肇文律師原創,助理黃裕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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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公眾號法務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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