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1萬8?

LOVE琪少


職場解惑人的觀點是:被語不驚人死不休的媒體把焦點帶偏了。其實這件事發生在2018年,是法院判定的完全按照勞動法,也符合常情。這是一個雙方“互作”的結果。

先來看看事情的經過是什麼?細節是什麼?

在五一勞動節復工復產這個特殊時期來臨之際,一項“員工拒絕加班,被判決賠償公司1.8萬”的判決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根據新聞報道,事情的起因是揚州某公司的兩名員工,被要求加班完成緊急工作,否則公司將會違約。但是這兩個人的勞動合同也正好快要到期了,於是兩個人以續簽合同為要挾條件,要求公司必須先簽勞動合同,不然不加班。結果因為他們不加班,公司項目未能如期交付,公司違約賠償了客戶12萬元。公司老闆將兩位員工告上法庭,兩人被判處賠償公司1.8萬。

要注意的細節有以下幾點,


1. 員工和公司的合同還沒到期,不是很多人猜測的那樣——公司強制合同到期的員工加班。

2. 員工被 告知了緊急任務,並且知道不加班將會使公司面臨違約的後果,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3. 企業也清楚員工不願意加班,而且不願意繼續勞動合同。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來,這兩個員工有蓄意讓公司遭受損失的意向,所以公司的起訴也合情合理。大家普遍在質疑這個判決合理性的點在於,覺得法律沒有幫助勞工這個弱勢群體,反而讓公司贏得這場官司。


到底這個判決合情合理嗎?


毋庸置疑的是《勞動法》中強制加班是違法,但是協商加班是國家允許的。同時員工也有拒絕加班的權力。誰對誰錯?法院的判決要依靠更多的細節,比如這兩人是否明確的告訴公司不加班?是否先應允公司然後再不加班來報復公司的不籤合同?這些細節只有法院知道,我們不得而知。從損失12萬賠1.2萬來看,法院已經在照顧勞動者這個弱勢群體了。


舉個例子就如同瞎子是弱勢群體,國家保護弱勢群體不受傷害,這不是你傷害別人的理由。惡意危害他人道德也不會站在你身邊。



無論是員工還是企業,在這場加班與拒絕加班的較量中沒有贏家


從判決書上看貌似企業贏了,實際上企業賠了12萬違約金,因為違約還把自己的客戶搭進去了,因為勞務糾紛把自己聲譽打進去了,以後誰還來下單?誰又願意來這家公司上班呢?這是一筆無法估價的損失。企業受這樣的惡果,應得嗎?在我看來,錯在了很多方面。

第一,企業管理者目標定的太大了

不能正常完成的單子冒著違約的風險去接,需要加班才能完成,本身就是冒險行為。作為一個企業不能按照自身的生產能力來接單,遲早會違約。

第二,人員管理不善

其實加班是幾乎每一個公司都會遇到的事情,很多公司的員工都可以接受加班的。這就需要給員工解釋清楚,加班為了什麼,對公司的有多重要,公司得到了什麼,你的回報是什麼?切記一定要給員工合理的回報,不然是違法的行為。

而在這件事中,我們只看到公司告訴員工緊急完成,否則公司將會違約賠款,沒有考慮公司員工的想法,何況即將離職的員工。

企業做錯了,員工做的就對嗎?你覺得做的對嗎?實際上員工也做錯了。

第一,加班報酬不等於隨便提條件

員工覺得公司讓我加班完成緊急任務,那我就的以續簽合同為條件,不然不加,這個不合理。

企業和員工是相互依存的關係,你在企業緊急的時刻倒逼企業,企業無法接受,管理者更不敢開這樣的先河。

第二,員工沒有盡到自身義務

法律上允許不加班,但不能用不加班來報復企業。企業沒有續簽合,同企業有自己考慮,員工就用危害企業的出發點去拒絕加班,損人不利己。合情合理的拒絕是跟企業講清楚不能加班的原因。


結論:

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還被處罰讓我們對於這個判罰質疑,同時我們也要認清楚,企業寧願賠償12萬也不願續簽合同是因為企業的契約精神是建立在雙方自由的前提下,以自身的權益去要挾他人,進而謀取自身利益的行為是不可取,也不能成功,往往會是偷雞不成蝕把米。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企業,不能自私的只為自身謀利益,只有兼顧他人,互利共贏才能走得更遠。


貓眼魚樂


基於目前的信息,暫且發表有限角度的思考🤔——

💡1、如果我是老闆,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可以少上班,可以請假,可以休年假……但是前提是——本職工作有了妥善的安排或者方案,不要耽誤客戶的事!因為各種原因,員工可以拒絕加班,但同時請給出一個備用解決方案,給客戶和公司有一條活路。

☀️2、雖然客戶是衣食父母,但是更重要的是——他把一份信任交付給你和公司,公司也把一份信任交付給了你。

“朋友有信”,一個“信”字可貴。

假如有人是關鍵崗位的一位護士、醫生,患者在ICU里正等救命,而你說你拒絕🙅加班,撂挑子走了……

那後果是什麼,患者就死了!

所以,關鍵崗位,一定是招聘有“信”的人。招聘有社會責任感的人。

🍀3、題外話,加班不加班,其實不是重點,重點是好的工作習慣!能不能做好文件管理工作等等,使得非常方便工作交接和離手。

我曾經歷過幾家公司、換崗、升職等,所有的交接工作都清清爽爽,一目瞭然,方便下一位繼任者上手與接手。因為這樣,是最降低無效溝通、節省能效、提升效能,可以把時間接下來用在真正發揮價值的部分。

對於工作,最好是梳理到位,到位到——能夠隨時交接工作的地步,可以用甘特圖日清事務,能把一年內所有工作都彙報和追蹤清楚。

某種意義上,

交接 見 人品,交接 見 工作水平。

最後想說,

也許互相體諒,互相支持,

將心比心,換位思考,

能更好的發展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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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諮詢師 生涯規劃師

世界200強工作多年。

曾任省區經理、面試官。

目前深耕心理學與自動化領域。

分享一句話:“科學與藝術在高山相遇”。

願君明媚明亮,鮮花怒馬。




黃蓉莉香


開始以為公司貓膩,深度分析後發覺公司做得對。

在一般情況下,加班由企業提出,員工確定。

《勞動法》第41條有這樣的規定:

企業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後可延長工作時間。

單位需要員工加班,需要與工會或勞動者商量,對方同意後可以加班。既然是商量,也就會存在另一種可能,即工會和員工不同意的情況下,企業不能強制員工加班。員工對加班有拒絕權。如果出現企業強迫加班的情況,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也就是說,在正常情況下,企業可以提出加班的要求,員工同意就可以加,員工不同意就不加。員工擁有自由決定權。在法律意義上,以員工為主做加班決定。

但是在實際的職場當中,大家都明白這是基本不能實現的。大多數情況是:企業提出加班,員工把反對和牢騷忍在心裡,按企業的要求工作。或者員工主動加班工作——這已經是職場的慣例了。所以說,在實際工作中,以企業為主做加班決定。

下面幾種特殊情況,企業要求員工加班,員工無權拒絕: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它原因,使人民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如果在以上幾種情況下,員工拒絕加班,企業可以按規章制度對其進行處罰。所以,在實際工作當中,有的個性員工以為勞動法賦予了自己拒絕加班的權利,無視領導安排而拒絕加班,撞上這幾種情況,等於一頭撞進高壓線,等來的只能是嚴厲的處罰。

案例當中,企業因著急出貨,如果不加班,將造成企業高額的違約金。從狹義上來說,可能不屬於以上四種情況;但是從廣義上來說,依然可以歸結到第四條的緊急任務當中。當然了,是否屬於緊急情況是由法官在個人的認知範圍內來判定。

在這個判決當中,法官需要判斷兩件事情:

一是公司這項工作是否緊張任務。這個判斷是由法官自己來決定,不同的法官認知不一樣,別人無權置疑。

二是員工是否故意“拒絕”加班,有意造成企業損失。這一結論需要證據來證明。

從案例來說,既然法官能做這樣的結論,說明這兩位員工,的確是無知者無畏,給了企業確切的證據。(比如:明目張膽說就是不加班怎麼怎麼的)所以,正是員工的簡單、任性和無知,造成了今天的結果。職場是有規則的場合,突破規則,只能承受帶來的後果。

從次事件當中,其實受損失最大的依然是企業方。從中我們可以看出:

處理員工關係是需要藝術

本案當中,其實兩位員工之所以拒絕加班,其目的說是“為了逼迫公司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其實這才是問題的焦點。至少給我們帶來了幾個信息:

、員工合同馬上到期,而企業並不願意與員工續簽合同。

企業不想與員工再續簽合同,有可能是考慮到自己的利益,也有可能是員工本身的問題。比如工作達不到標準,或者工作態度得不到企業認可。而從員工對本次加班的態度上來說,員工本身不服從管理的傾向比較大。因為在一般情況下,企業要求員工加班,尤其是涉及到企業的違約,員工哪怕再有牢騷,心中再不情願,也會顧全大局而加班的。從兩個人視公司利益於不顧,為個人利益威脅公司的情況來說,如此的膽大妄為,任何一家企業都不會願意用這樣的員工的。

、領導已告知員工不再續簽合同,但並沒有做好相應的替代工作。

既然準備與員工終止合同,那麼企業可能會有兩個選擇,一是取消本崗位,二是有替代人員。從本案信息來看,兩者都不存在,也就是說,崗位很重要,但相關的替代人員沒有到位。從這一點來看,是領導管理上的失誤。

三、對於重要崗位需培養“備胎”。

對於如此重要的崗位,領導居然沒有“備胎”,一旦員工不能上崗,就會影響整個公司的運作。這是公司管理的又一大失誤。這次是因為員工頭腦簡單,無知無畏,親手把把柄送到企業手裡,如果員工是因病不能上班呢?如果員工是請假來不了呢?如果……企業這個違約金的鍋又能甩給誰呢?

四、員工離職也要站好最後一班崗。

很多員工認為,馬上要離職了,就可以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了,反正我明天要走了,你能奈我何?這是認知上的錯誤。作為一名有職業素質的人來說,在企業一天,就遵守企業的規矩一天,認真的做好每一件事情,塑造好自己的職業品牌。

五、員工惡意犯錯不能姑息

如本例中員工惡意犯錯,企業方如果不採取措施,會給其他員工做了錯誤的引導。而做為企業,必須杜絕這種情況再次發生,所以必須嚴加處理以儆效尤。

六、任何情況下員工要挾企業是不可取的。

說到這一點,不得不說,兩個員工實在是簡單蠢笨到了極點。既然公司不想與自己續簽合同,說明公司對自己並不滿意。這種情況下,最好的解決辦法應該是與領導溝通,看看與自己解約的原因是什麼,看是否能夠解決。如果問題是在公司,那沒有辦法。但如果問題是在自己身上,那麼可以和領導溝通改進。而兩位員工卻採取了要挾的手段,如果領導在緊急情況下,即便是與他們簽了合同,那領導在隨後也會找理由把他們開掉。哪位老闆會願意受到員工的要挾呢?

所以由此分析,本案例當中,企業之所以違約,最大的問題是企業的管理問題。而作為當事人的李某王某兩位員工也有不可推脫的責任。

在企業當中,關於加班是一個敏感的話題,下面就談一談員工比較關心的幾個加班話題:

拒絕加班要賠款,企業都來“抄作業”怎麼辦

很多人擔心,企業隨便以緊急任務為由要求員工加班怎麼辦?

首先,其實本案是比較特殊的一個案例。兩位員工明知道自己不加班會引起什麼樣後果,仍然公然要挾企業,這才是被判決賠款的依據。在一般情況下,能這樣做的員工畢竟是少數。公然與企業做對,並任由公司損失,這樣的行為是我們不提倡的行為。

另外企業的緊急情況也是有標準的,不是企業隨口一說就是緊急情況的,所以員工沒有必要太過擔心自己失去了基本權利。而且隨著勞動法越來越完善,國家對公務人員的管理也越來越透明,尤其是網絡傳播對公務人員的監督,我相信勞動者終將會得到公正的對待。

關於加班的時長規定

國家對於加班的時間長短也是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定的,不能超過這個加班時限:

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小時/天;

特殊原因需要加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不得超過3小時/天,

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所以企業要求員工加班,一般都會有特殊的原因,所以每天加班不能超過3小時,而且月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36小時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拒絕。

關於加班費的計算

一、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員工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迥工工作,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我們來解讀這幾句話,包含幾個意思:

1、平日晚上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費,而且不低於工資的150%。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首先安排補休,如果不能補休,要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加班費。也就是說,雙休日加班,應該補休還是發加班費,由企業來決定。

3、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必須按不低於工資的300%發加班費。

打個比方,五一放假五天,但是隻有5月1日是法定假日,其餘4天是把前後的雙休日調換來的。所以5月1日的加班是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按300%計算),其它4天,是雙休日加班,由企業決定安排補休還是給加班費。

但是,如果一個人的月薪是2100元,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按什麼標準算呢?是按每天100元算嗎?

不一定。加班費基數的計算有幾種方式:

1、由企業和員工協商來確定。

2、按照員工正常工資出勤工資確定,不包括各種補貼。

3、按員工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而一般企業在正常操作當中,一般是以員工所在崗位的底薪來確定加班工資。當然,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給了企業比較大的操作空間。

五一您加班沒休息,那麼您應該拿多少加班費您弄清了嗎?

總結:對於本案,我們無須為兩位員工叫屈,但是也不需風聲鶴唳。國家對於加班有著明確的規定。做為員工,首先要遵守公司的制度,對於企業的無理要求,作為員工拒絕的要有理、有據、有節,才能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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